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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常州市个人诚信积分“龙城分”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 |||||||||||||||||||||||||||||||
为推动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我办编制了《常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常州市个人诚信积分“龙城分”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1.信函。可将信函邮寄至: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2604(邮编:213002) 常州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处,并请在信封上标明“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个人诚信积分“龙城分”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传真。传真号:0519-85681075 3.电子邮件。邮箱地址:czsxyb1236@163.com 社会公众在提出意见建议时,可以一并说明理由。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 附件:1.常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个人诚信积分“龙城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
常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的个人诚信分的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人员和常住非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分(即“龙城分”),是指以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个人自主申报的其他信用信息为补充,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四条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我市个人诚信分的组织引导、统筹协调、应用推广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全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等相关工作,并对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协同开展个人诚信分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施激励。 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个人诚信分的信息归集、模型设计、分值更新、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应用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个人诚信分的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活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安全适度、标准统一、科学建模、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六条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培育和拓展个人诚信分应用场景,鼓励守信主体享受信用红利,提升信用获得感。 第二章组成内容及数据归集 第七条个人诚信分由基础分和信用积分组成。基础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评分规则和模型自动评价赋分;信用积分基于自然人维信、用信、增信等行为通过平台赋分。 第八条基础分根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生成。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信息、其他基本信息。 (二)信用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个人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信用积分生成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自愿申报的教育学历信息、资质证书信息、其他荣誉表彰信息、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和其他信用档案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的信息; (三)行业或部门对行业从业人员或特定行为人的认定信息; (四)信用承诺信息、信用修复信息; (五)个人在“信易+”场景应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六)个人在使用诚信分过程中积累的信用信息; (七)个人在商务交易、合同履约、金融信贷、合资合作等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八)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诚信积分 第十条个人诚信分采用积分制,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个人诚信分的计分规则由市信用办另行制定,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采用正向加分和负向减分双向赋分; (二)各计分项实行一行为一计分,不重复加减分,体现正向激励。对个人荣誉表彰信息、信用承诺、公益志愿服务、行政奖励等信用良好信息实施加分。对个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欠缴费、其他失信行为等信用不良信息实施减分; (三)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及以上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 (四)同一行为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 第十二条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行为当事人等涉及严重失信的个人,加大扣减分。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改正或修复的,按实际情况提升诚信分。 第十三条信息提供主体可与市信用办依法依规联合发布在本行业或领域的个人诚信分计分规则,个人诚信分计分规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归集与应用 第十四条自然人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我的常州APP”、“信用常州”网站授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采集本人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自然人可以通过自主申报、承诺、协议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或者补充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照约定形式依法依规交换共享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鼓励自然人通过主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做出信用承诺、参与社会公益和诚信分应用等行为提升个人信用。 第十七条鼓励信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制定个人信用服务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信用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个人诚信分的应用坚持激励导向。各地各部门应对守信者实行享受优惠、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激励政策,为信用优良的个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信息提供主体将个人诚信分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等有效结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中依法使用个人诚信分。 第二十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就业招聘等民商事活动前,依法依规使用个人诚信分,降低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鼓励市场化、社会化机构开发“信易+”应用场景,在交通出行、养老就医、教育培训、图书借阅、酒店入住、房屋租赁等方面,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对个人诚信分高的自然人采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守信者融资提供信用贷款、专属额度、利率优惠、便捷服务等应用场景,发挥“金融+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 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与信息提供主体联合拓展个人诚信分应用场景,推广形成信用激励应用示范。 第二十三条加强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动个人诚信分互认,共享共用守信激励场景。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通过“我的常州APP”、“信用常州”网站等,免费自主查询本人诚信分及相关事项。 第五章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个人诚信分(包括“常信码”)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认为本人诚信分、信用信息等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异议的标注,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有权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信用培训等方式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提升个人信用水平。 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完成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诚信分的测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分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个人诚信分的安全。信息提供主体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信息处理时,应当优先对个人信息进行去识别化、匿名化处理,降低信息处理风险。 信息提供主体依法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实际需要为限度查询或保存相关个人信息,个人诚信分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用途。 信用服务机构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依法接受监管,不得损害自然人的信用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常州市个人诚信积分“龙城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常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个人诚信分计分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个人诚信分“龙城分”管理制度,规范个人诚信分的运行和应用,充分发挥个人诚信分褒扬和激励诚信的作用,编制本细则。 一、个人诚信分定义和内涵 (一)名称:常州市个人诚信分(龙城分) (二)定义:是指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个人自主申报的其他信用信息为补充,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三)赋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人员和常住非户籍人员。 (四)运行:自然人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我的常州APP”、“信用常州”网站授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采集本人信用信息。自然人通过“我的常州APP”、“信用常州”网站免费自主查询本人诚信分及相关事项。个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激活“龙城分”。 二、“龙城分”设计原则 “龙城分”的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活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安全适度、标准统一、科学建模、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值设计按照“正向激励、信用普惠,科学区分、减少失真,信息脱敏、数据支撑,配比灵活、操作便捷”的原则,坚持激励导向、互动提升、广泛参与的设计理念。 “龙城分”计算原则: (一)采用正向加分和负向减分双向赋分; (二)各计分项实行一行为一计分,不重复加减分的原则,体现正向激励。对个人荣誉表彰信息、信用承诺、公益志愿服务、行政奖励等信用良好信息实施加分。对个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欠缴费、其他失信行为等信用不良信息实施减分; (三)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及以上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 (四)同一行为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 三、“龙城分”构成内容 “龙城分”由信用基础分和信用积分组成。 (一)信用基础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评分规则和模型自动评价赋分。包括: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信息、其他基本信息。 2.信用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个人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积分:基于自然人维信、用信、增信等行为通过积分管理平台赋分。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自愿申报的教育学历信息、资质证书信息、其他荣誉表彰信息、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和其他信用档案信息; 2.参加社会公益的信息; 3.行业或部门对行业从业人员或特定行为人的认定信息; 4.信用承诺信息、信用修复信息; 5.个人在“信易+”场景应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6.个人在使用诚信分过程中积累的信用信息; 7.个人在商务交易、合同履约、金融信贷、合资合作等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8.其他信用信息。 四、“龙城分”框架目录 (一)分级分类。采用积分制,总分1000分。 按得分从高到低设为三个区间(统称“常信码”)。 1.“常信码”分值在800—1000分的为“优秀”赋“蓝码”; 2.“常信码”分值在650—799分的为“良好”赋“绿码”; 3.“常信码”分值在650分以下的为“待提升”赋“黄码”。 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行为当事人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诚信分直接降至650分以下。在严重失信行为使用有效期限内的,不改变信用积分;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改正或修复的,按实际情况提升信用积分。
(二)维度占比。“龙城分”由身份特质、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增信用信五大维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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