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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的通知 常建〔201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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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在广大市政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参与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提高市政工程管理水平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鼓励参建各方增强创优意识,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建设水平,为我市打造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精品城市,建设优质的市政公用工程和高效的城市交通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决定开展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参评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市、县(市)建设计划的项目,具有立项、规划、建设、施工等许可证件或法定审批文件,并已建成使用。 (一)市政工程 1.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广场、给排水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公共管沟以及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工程,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12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600万元以上。 2.城市隧道(含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50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 3.多家企业联合施工的工程,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50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自评分:综合评分应达到88分以上。 (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1.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2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到达1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手续齐全,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工艺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二)申报日截止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满一年且不满三年,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此前没有参评记录的市政项目。 (三)在文明施工月度考评中没有不合格结论的市政项目。 (四)在此次示范工程评审周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其它原因被省、市、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参评。 三、评审依据 《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苏市协字(2010)第003号);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城市污水处理厂质量验收规范》(SB/T50334-2002);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及国家、部等相关规范、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建城[2002]221号)及国家、部等相关规范、标准。 四、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申报表式 “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参见附件 (二)申报示范工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创优计划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 6.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五、申报要求 (一)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4月15日,工程实物检查时间另行通知。评审工作将于5月中旬完成。 (二)材料受理地址:常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地址:勤业路188号1106室)。 联系人:市政工程协会:周名光,联系电话:88029287、13912349088;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蒋伟,联系电话:85682075。
附件: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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