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3-00006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13〕44号
产生日期:2013-03-18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03-1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开展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
关于开展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的通知

常建〔2013〕44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在广大市政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参与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提高市政工程管理水平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鼓励参建各方增强创优意识,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建设水平,为我市打造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精品城市,建设优质的市政公用工程和高效的城市交通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决定开展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参评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市、县(市)建设计划的项目,具有立项、规划、建设、施工等许可证件或法定审批文件,并已建成使用。

    (一)市政工程

    1.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广场、给排水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公共管沟以及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工程,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12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600万元以上。

    2.城市隧道(含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50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

    3.多家企业联合施工的工程,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50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自评分:综合评分应达到88分以上。

    (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1.市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200万元以上,辖市(区)项目工程造价到达100万元以上。
2.分项工程自评综合得分达到85分,技术资料评分达到90分;工程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小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经实测的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等指标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手续齐全,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工艺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二)申报日截止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满一年且不满三年,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此前没有参评记录的市政项目。

    (三)在文明施工月度考评中没有不合格结论的市政项目。

    (四)在此次示范工程评审周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其它原因被省、市、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参评。

    三、评审依据

    《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苏市协字(2010)第003号);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城市污水处理厂质量验收规范》(SB/T50334-2002);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及国家、部等相关规范、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建城[2002]221号)及国家、部等相关规范、标准。

    四、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申报表式

    “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参见附件

    (二)申报示范工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创优计划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

    6.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五、申报要求

    (一)2013年度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4月15日,工程实物检查时间另行通知。评审工作将于5月中旬完成。

    (二)材料受理地址:常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地址:勤业路188号1106室)。

    联系人:市政工程协会:周名光,联系电话:88029287、13912349088;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蒋伟,联系电话:85682075。

    

    附件: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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