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1-0026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发改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1〕298号
产生日期:2021-10-29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1-10-29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发改〔2021〕298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各“菜篮子”惠民平价店:

为更好推进平价商店长效管理、健康持续发展和保供稳价惠民作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950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管理办法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平价商店质量,更好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应急调控”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市场实际,对现行平价商店进行改革。为强化管理,促进优质长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后统一更名为“菜篮子”惠民平价店(以下简称:平价店),是指在政府合理引导下,以市场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通过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农副产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验收并对符合条件挂牌认定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  凡在常州市范围内开办并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店适用于本办法。平价店的准入、退出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报、动态评估、优胜劣汰。

第四条  平价店实行属地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平价店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全市平价店建设、管理、考核及对考核进行汇总等工作;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平价店的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五条  平价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常住人口和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合理布局,符合国家交通、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平价店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正常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企业对其经营的蔬菜、米肉蛋等农产品须具有自主定价权(大型跨国超市或公司总部不在本市的需有总部定价授权委托书)。

(三)经营的农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具备完整的农药残留检测手段,要有健全的质量追溯制度。

(四)能够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对所经营商品统一进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平价商品的进、销、存等台账。

(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其中,蔬菜、米肉蛋等农产品平价经营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品种不少于30种。

(六)经营的平价农产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大米、猪肉、鸡蛋四大类。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平价品种的方式进行销售:平价蔬菜不少于5个品种(含指定的5个品种)、平价猪肉不少于2个规格品(含指定的2个规格品)、平价鸡蛋不少于1个品种(含指定的1个品种),平价大米不少于1个品种(含指定的1个品种)。

(七)日常经营的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低于周边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平均价格30%及以上,经营的平价猪肉、平价鸡蛋、平价大米的销售价格应低于周边市场同品种规格平均价格10%及以上。特殊时段或节假日期间,价格主管部门有临时优惠措施时,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

(八)签订《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建设协议书》(附件1)和《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经营承诺书》(附件2)并能严格履行。当市场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或政府对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时,能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组织调运并投放市场,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第七条  平价店的准入程序:

(一)申报

企业申请开办平价店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准入验收申请表》(附件3),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有效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平价店所涉及的平价品种类别);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复印件;

4.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的产销协议书复印件;

5.《平价农产品销售价格采集表》(附件4);

6.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初审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要求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复审。

(三)复审

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联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应予以认定;未通过复审的,应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四)认定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通过复审的平价店予以认定,并与申请人签订《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建设协议书》,授予平价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复审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第八条  平价店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品种的方式进行管理,指定品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居民消费习惯、季节性调整。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如需自行增加品种和幅度,增加部分由辖区自主选择和考核。

第九条  平价店应在平价农产品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悬挂《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经营承诺书》、平价农产品标识牌、价格对比显示屏等规定标识标牌。店堂应保持整洁,标识标牌悬挂牢固、清楚、醒目。

第十条  平价店应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宣传、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巡查等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帐簿、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十一条  平价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清品名、规格、产地、价格;

(四)所经营的各类平价农产品应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

(五)保持平价农产品货源充足,不脱销、不断档,不得将平价品种作为少量或限时促销的商品进行销售(政府有临时规定除外);

(六)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平价品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平价店实施监管考核。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平价店的日常考核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平价店的考核汇总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常州市发改委、常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价店资格并收回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的设备和牌证,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平价店单方面退出的;

(二)考核不合格,限期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半年内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并查实,情节严重的;

(四)擅自缩减平价农产品销售区面积、平价品种数量和降价幅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被查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平价农产品不符合新鲜、安全、卫生的质量要求,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处的;

(六)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七)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未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的社会责任态度消极、行动迟缓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法履行平价店义务的。

第十四条  平价店经营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溧阳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平价店管理办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建设协议书》

2.《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经营承诺书》

3.《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准入验收申请表》

4.《平价农产品销售价格采集表》


附件1


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建设协议书


甲方:(辖区价格主管部门)

乙方:(平价店全称)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菜篮子”惠民平价店(以下简称:平价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积极落实省、市有关平价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乙方建设平价店。

第二条  甲方积极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品种的具体类别和销售价格,并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乙方应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为主营品种,具体所经营的平价品种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的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经营的蔬菜、粮肉蛋类实行指定

定品种管理,每天销售的平价蔬菜不少于5个品种、平价猪肉不少于2个品规、平价鸡蛋和平价大米各不少于1个品规。所经营的平价蔬菜零售价格低于周边市场同品种平均零售价格30%及以上,经营的其它蔬菜品种价格低于所在地市场同品种的平均零售价格水平;所经营的平价肉、蛋、米品种零售价格低于周边市场同品种零售价格的10%以上。乙方应按规定每天上报本店当天经营的平价品种、价格及优惠幅度,按规定开启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配发的电子显示屏,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本店当天经营的平价品种和价格,以及周边农贸市场同品种价格、降价幅度等内容。乙方于次日应将上一日所经营的平价品种的名称、价格、数量、销售金额等数据及时报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  在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乙方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平价品种销售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统一悬挂平价商店的各类标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乙方若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

更和重大产权转移、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甲方按照平价店考核办法,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店经营。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店资格,不予适用相关优惠奖励政策,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1.未按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店的相关规定经营平价蔬菜和平价粮肉蛋品种,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2.经甲方考核不合格,限期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半年内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并查实,情节严重的;

4.擅自缩减平价销售区面积、平价品种数量和降价幅

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被查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平价农产品不符合新鲜、安全、卫生的质量要求,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处的;

6.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7.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未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的品种、价格、数量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的社会责任态度消极、行动迟缓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法履行平价店义务的。

第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应就统一配置的电脑、显示屏、标识标牌等签订领用协议,乙方对甲方统一配置的电脑、显示屏、标识标牌等有保管义务,在履行平价店义务期间不得出现人为破坏情况(不可抗力情况需经甲方认定),退出平价店时乙方应按协议退还相关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缺失的,乙方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评估价值退还差价。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甲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经营承诺书


为响应政府“稳价惠民”号召,本店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表率。

二、严格执行“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关于平价品种、数量和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平价直销,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价格,让利于民。

三、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带头推行明码实价,自觉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积极参与价格调控,承担社会责任。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积极配合政府调控农产品市场价格,按照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不跟风搭车乱涨价,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联合涨价。

五、诚实守信经营,所有农产品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不短斤少两,欢迎社会监督。

本店监督电话: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常州市“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准入验收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企业)全称

法人代表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隶属关系

企业性质

公办□,民办□,股份制□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联系电话

开办时间

营业执照

是否连锁

连锁数量

经营范围

蔬菜□,粮食□,肉□,禽蛋□,豆制品□,水产□,食用油□

经营场所来源

自有□,租赁□,其它□(此项需详细说明)

总经营面积(平方米)

总经营品种(种数)

其中:农产品经营面积(平方米)

农产品供货渠道

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合作组织□,配送中心□

供货能力

生产基地可供品种数个    /年,其中:可供蔬菜量万斤    /年。

质量检测情况

自测□,供货单位检测□,批发市场检测□,其它检测□

经营方式

自营□,委托经营□,出租□

是否有定价权

①有②无

经营历史

新办□,增办□,改办□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不独立核算□

周边居民

高档小区□,一般小区□,解危解困房□;可覆盖     小区,小区人口数      万人。

距周边菜场

____________km

距最近的平价店

____________km

平价能力

经营面积

具备□,不具备□

生产基地

有□,无□

明码标价

具备□,不具备□

经营平价品种

具备□,不具备□

降低幅度

能□,不能□

其它平价要求情况

风险评估

月经营额

________万元

其中:农副产品经营额

__________万元

月蔬菜经营额

________万元

平均利润率

__________%

拆迁风险

有□,无□

管理经验

有□,无□

有无其它利润来源

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

企业申报内容及理由

本店申请“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准入资格,承诺严格执行“菜篮子”惠民平价店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政府调控措施,诚实守信经营。请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年月日

区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备注:本表及材料一式叁份,平价店、区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送材料:1、申请人有效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平价店所涉及的平价品种类别);2、经营场所相关证明复印件;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的产销协议书复印件;5、《平价农产品销售价格采集表》(申报日前7天);6、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附件4


平价品种销售价格采集表

单位:                                     日期:       

序号

品名

计量单位

本店销售价(元)

周边市场价格(元)

降低幅度

%

1

500g

2

500g

3

500g

4

500g

5

500g

6

500g

7

500g

8

500g

9

500g

10

500g

11

500g

12

500g

13

500g

14

500g

15

500g

16

5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