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现就我市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201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9%以上的工作目标,综合考虑我市当前经济形势、企业经济效益、就业状况、企业成本等因素对职工工资增长的影响,确定201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4%,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要求
(一)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参照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在工资增长基准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
2.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经济效益不太好的企业,可以在工资增长下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
3.国有垄断性行业或本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增长不应突破下线。
4.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计件单价、计时工资标准等。
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要考虑工资绝对增量因素,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原则上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逐步缩小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在考虑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的同时,同步考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增长。
(二)各企业要按照《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要求,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并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各企业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好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工作。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发展的协调增长。
(四)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集体合同规范指导工作,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要把企业是否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列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的重点内容。对于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增长职工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定。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不付少付加班工资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等行为,切实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