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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5〕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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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明确如下意见: 1.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主借款人65周岁,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 2.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3.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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