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部分机动车被依法没收并拍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告该批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详见附件。
附件: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清单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