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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转商补息贷款暂行规定 常公积金〔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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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和保障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贷款权利,化解资金流动性矛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公转商补息贷款是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承办银行合作,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供不应求时,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的借款人,经中心和承办银行双方审批同意,由承办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由中心给借款人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与流动性之间的平衡,中心可以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开展公转商补息贷款,以平衡资金需求;当资金流动性紧张缓解时,则可停办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回转公积金贷款,以维持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第四条中心负责公转商补息贷款贴息申请的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款利息差作补贴。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向中心申报承办公转商补息贷款,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业务。 中心与承办银行、常州市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签订《常州市公转商补息贷款金融合作协议》。承办银行负责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回收、核算,承担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应的风险责任。中心可根据承办银行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利率水平、按揭楼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及时调整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公转商补息贷款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模式,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承办银行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公转商补息贷款补贴利息所需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中抵冲。 第六条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申请条件、贷款房源、贷款额度和期限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商业贷款的相关规定。借款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中心和承办银行作出审批决定后不得再要求变更。公转商补息贷款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价款的,借款申请人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七条公转商补息贷款放贷后,记入主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记入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第八条公转商补息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公转商补息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 (2)购买自住住房的备案合同及相关材料; (3)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4)收入证明等申请商业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2.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转商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3.借款申请人到承办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手续,签订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人的公转商补息贷款申请未通过承办银行审核的,可退回中心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常州市公转商补息贷款协议》。 5.承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办理放款手续。 6.借款人按月还款。承办银行按月将借款人还款数据反馈中心。 7.中心按承办银行提供的还款数据,于次月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进行利息补贴,将贴息资金通过承办银行划入借款人的贷款还款账户。 第九条中心在公转商补息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期间根据借款人月还贷款利息,依照约定的商贷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差按月补贴利息差额。因借款人逾期还款所支付的复利、罚息部分,或超过约定的商贷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差产生的利息差额,中心不予补贴。 还贷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第十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 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已发生的贴息资金; 2.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归还的; 3.借款人收到中心公转商补息贷款转回通知后30日内不办理的; 4.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5.拒绝或阻碍中心、承办银行等相关各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 第十二条公转商补息贷款发放后,需变更借款人、变更贷款房源或延长贷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批同意,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变更相应的规定,还清公转商补息贷款后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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