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州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争议案件处理规程》的通知 常工商依法组〔2014〕5号 |
|||||||||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争议案件处理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争议案件处理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机制,提高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争议案件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来信来访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由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法制部门扎口管理。 第四条 市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来信来访被投诉对象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是行政争议案件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在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后,立即交由承办部门处理,并做好应诉指导工作。 第五条 行政诉讼发生后,由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具体组织应诉事宜。分管局领导应当出庭应诉,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于开庭5日前报告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争议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当日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确定案件主办人和诉讼代理人,需要法制部门派员参与诉讼代理的,应及时提出建议人选,报领导决定。 (三)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答辩期限内起草、准备及送交答辩材料,需要法制部门会商的,应当提前三天将全部材料准备完毕,送法制部门。 (四)组织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五)就行政争议案件有关问题,需要向案件审理部门汇报、与有关当事人协调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统一组织。 第七条 法制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收到案件受理信息当日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及时将全市系统行政争议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报分管领导和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三)案件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有关答辩材料,请求会商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出修改建议。 (四)协助承办部门确定诉讼代理人,协助做好诉讼代理工作。 (五)做好全市行政争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向分管领导和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反馈给各相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由于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制部门不履行本规程所规定的职责,造成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撤销等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