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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和使用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的通知 常统发〔2013〕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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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统计局、经普办: 为保证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的使用范围、编码规则、码段分配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属于统计调查范围但尚未领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组织机构临时代码。 二、编码规则 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编码规则:临时代码为9位字符,由8位本体代码(前二位为英文字母。后六位为无属性的数字) 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八位本体代码中,法人单位临时代码以“JS”开头;产业活动单位临时代码以“JU”开头。 三、码段分配
四、有关要求 1、已领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包括原临时代码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定组织机构代码(包括原临时代码单位)使用。 2、法人单位临时代码:原来已经使用的代码如果是“JS”开头的继续有效,非“JS”开头的临时代码和新增法人单位临时代码从这次分配的码段中赋码。 3、产业活动单位临时代码:原来已经使用的代码如果是“JU”开头的继续有效,非“JU”开头的临时代码和新增产业活动单位临时代码从这次分配的码段中赋码。 4、各级统计部门和经普办分别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控制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的发放,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临时代码分配、赋码记录,做到发放的代码有案可查、不重不漏。要充分考虑非经济普查年份的特殊需要,在分配码段时留有余地。 5、检验码的生成程序另发。具体操作:在Microsoft Visual FoxPro 6.0环境下,双击lsmjyw.PRG,输入命令:DO lsmjyw.PRG即可。 常 州 市 统 计 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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