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
索 引 号:014109760/2018-00034
主题分类:卫生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医疗卫生 市卫健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卫指导〔2018〕99号
产生日期:2018-03-30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发布日期:2018-04-13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

常卫指导〔2018〕99号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发改(经发)委(局)、规划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旅游局、总工会、妇联,常州国际机场,常州火车站: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总工会、妇联、民航江苏监管局、中铁上海局《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指〔2017〕3号,以下简称《意见》),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母婴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坚持“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推进多元共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建设规划,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央《决定》,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意见》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母婴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8年底,机场、火车站(包括高铁站)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及其他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85%以上;2020年底,在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三、设施标准

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1.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新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一)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景区、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

(五)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六)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

(七)用人单位育龄期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根据女职工需求,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设计和建设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八)其他应当建设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应当设置在人员便于出入的位置,满足通风采光要求;

(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指示标识应当统一、完整、清晰、醒目;

(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应当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内设家具应当选用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的材料,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用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室内照明设施应当选用光线柔和的灯具,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

(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公共场所母婴室。

3.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配置推荐标准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根据人流量设计);

(二)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婴儿床和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三)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四)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和垃圾桶;

(五)电源插座、微波炉和恒温空调;

(六)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等遮挡设备;

(七)呼叫设备。

统一母婴设施标识,并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对母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所需经费可列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当年财政预算,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推进工作有序开展。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并将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创建活动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要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统筹规划,加快建设进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协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母婴设施专项规划和医疗机构的母婴设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规划部门负责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并在后续规划管理阶段落实母婴设施相关建设要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项目母婴设施建设质量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类交通客运服务场所的母婴设施建设;旅游部门负责各旅游景区的母婴设施建设;总工会负责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爱心母婴室”建设;妇联负责推动各方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机场的母婴设施建设;常州火车站负责车站的母婴设施建设。

(三)要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对现有各类母婴设施进行摸底调研,参照母婴设施建设标准规划新建母婴室,对已建成的母婴室做好改造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安全舒适、功能正常。加强对母婴设施工作人员的培训,总结推广母婴室建设典型经验,提高母婴设施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水平。

(四)要宣传推广,取得支持

通过高层倡导、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世界母乳喂养周”、“母乳喂养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五)要检查指导,纳入考核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加强督查指导,依据推荐标准和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市各相关部门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督导评估。

各地可结合本意见,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市各主管部门。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旅游局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站

2018年3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