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发常州市港口管理两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3-0001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交通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交港〔2013〕3号
产生日期:2013-03-14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3-03-1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发常州市港口管理两项制度的通知

常交港〔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研究制定的《常州市港口安全监管制度》、《常州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常州市港口安全监管制度;

          2.常州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1:

常州市港口安全监管制度

    一、常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的港口安全监管工作,局港口管理处为具体负责部门。

    二、县(区)级港口管理部门(或受市局委托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港口安全监管工作。

    三、港口安全监管职责和分工:

    (一)沿江港口码头的安全监管由局港口管理处负责

    1.开展定期安全检查

    (1)危险货物码头、储罐每季一次(五一、夏季、十一、春节);

    (2)非危险货物码头每年不少于2次;

    (3)安全检查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开展。

    2.推进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安全标准化

    (1)督促危险货物码头内部安全检查、培训和演练建立制度并落实;

    (2)督促企业外聘专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价,检查记录报局港口处备案。

    3.督查开放港口保安设施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1)定期核查培训、训练和演习等保安计划的实施和记录;

    (2)每年应参与港口码头内部的检查和演练各不少于2次。

    4.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1)不定期对港口企业进行安全巡查;

    (2)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企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报告的受理和核准工作。

    (二)对内河(非沿江)港口码头的安全监管

    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1)危险货物码头每季一次(五一、夏季、十一、春节),由县(区)级港口管理部门负责;

    (2)非危险货物码头每年不少于2次,由县(区)级港口管理部门负责;

    (3)对危险货物码头的联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局港口管理处组织,地方海事、航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参与;

    (4)安全检查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开展。

    2.日常安全监管由县(区)级港口管理部门负责

    (1)不定期对港口企业进行安全巡查;

    (2)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企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报告的受理和核准工作。

    (三)对非港口码头港口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1.安全检查或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不定期对辖区的港口安全进行抽查。

    四、安全监管要求: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港口安全监管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2.保证必要的人力和配齐相应的设施设备,指定安全监管专职人员;

    3.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技能;

    4.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港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复查;

    5.修订、完善并熟悉港口应急预案,港口发生事故、险情和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并有效、合规处置;

    6.及时汇总和上报港口安全信息,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台账和档案;

    7.局港口管理处负责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2:

常州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一、常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局港口管理处为具体负责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市区非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工作。

    二、县(区)级港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非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以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初审工作。

    三、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履职能力。

    四、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1.港口经营许可受理应予登记,送审资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送的资料;

    2.初审人员应对送审资料符合性和完整性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3.部门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应对送审资料符合性和完整性及初审人员的现场核查记录进行复审;

    4.发证应经港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证书发放应由申请人签收并登记。

    五、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码头应建立档案

    1.初次办证的港口码头档案资料应包括:申请表、申请材料清单、受理通知书、送审资料(按港口经营相关规定及细则要求提供)、核查意见书、行政许可审批单、行政许可决定书、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2.每年应将港口(码头)安全检查表、企业报备资料(检查、演练记录)纳入档案;

    3.《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送审资料”部分仅需报送企业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设备、设施变化及检定审验情况、经营、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变化及其上岗资质审验情况等),归档目录同初次办证要求。

    六、各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经营许可发证情况汇总(电子)表。

    七、各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八、局港口管理处负责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港口管理部门的港口经营许可工作。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