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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常财库〔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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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事业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文件精神,以及常州市市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就市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中涉及事业单位部分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事项 (一)财政授权支付有关业务 1.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支出 借: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财政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发生授权支付款项退回时,作相反分录。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事业支出 现金缴入零余额账户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现金 4.年终,注销尚未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财政直接支付有关业务 1.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2.财政直接支付支出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财政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发生直接支付款项退回时,作相反分录。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贷:事业支出 4.年终,注销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二、取消基本账户单位特殊会计核算事项 (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历年结余 1.将基本账户上的历年结余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贷:银行存款 2.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历年结余用款额度 (1)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3.使用历年结余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1)财政授权支付支出 借: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支出 借:事业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4.年终,注销尚未使用的历年结余用款额度 (1)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二)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 1.将暂存款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暂存款收费项目)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暂存款用款额度 (1)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暂存款收费项目)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3.支付暂存款 (1)财政授权支付支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支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暂存款收费项目) 4.年终,注销尚未使用的暂存款用款额度 (1)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暂存款收费项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三)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经营性收入 1.将经营性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 贷:经营收入 2.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经营性收入用款额度 (1)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3.使用经营性收入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1)财政授权支付支出 借:经营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支出 借:经营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 4.年终,注销尚未使用的经营性收入用款额度 (1)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四)财政工资统发 1.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1)按应发工资金额 借: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 ——地方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 (2)同时,按个人扣款金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地方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等(注:个人扣款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注:个人扣款部分) ——养老金(注:个人扣款部分) ——失业保险金(注:个人扣款部分) ——医疗保险(注:个人扣款部分) ——×××(注:其他个人扣款项目) 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统发工资后,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工资发放明细清单 (1)对实发工资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地方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等(注:个人实发部分)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对个人社保扣款、所得税、其他扣款等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部分,此时可不单独做会计分录,与当月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合并处理。 3.财政支付公积金后,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清单 (1)计提单位应缴存公积金 借:事业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注:单位部分) (2)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注: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注:个人扣款部分)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4.医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扣缴后,单位根据相关票据 (1)计提单位交纳的医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借: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险缴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注:单位部分) (2)交纳医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注: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注:个人扣款部分) ——失业保险金(注:个人扣款部分) ——医疗保险(注:个人扣款部分)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个人所得税扣缴后,单位根据相关票据 借: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6.个人其它扣款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注:其他个人扣款项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五)单位垫支款 1.单位垫支相关费用时(如代垫水、电、气等) (1)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借: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借: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暂存款收费项目)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 2.收到垫支费用时 (1)收到垫支费用为现金的,单位按退款程序处理后,作相反分录。 a.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b.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暂存款收费项目)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 贷: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2)收到垫支费用为其他形式的,单位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作为暂存款缴入财政专户,会计分录参见“(二)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 (六)已支付但未收到相关结算凭证的暂付款 1.支付时 (1)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借:预付账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借:预付账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暂存款收费项目)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 2.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预付账款 3.年终尚未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预付账款 第二年年初做红冲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红字) 贷:预付账款(红字) 待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预付账款 (七)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非预算内) 收到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用款额度和支付信息时 借:其他支出 贷:其他收入 三、其他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相关会计科目必须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事业支出应当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会计核算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