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2〕245号 |
|||||||||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2〕8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月31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任务和目标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是: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切实构建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绿色通道”,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大力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有效化解因欠薪引发的矛盾纠纷,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欠薪逃匿及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标是:确保2013年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办结,确保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导致的恶性事件,促进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检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行业是工程建设、船舶修造、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重点区域是各类施工工地、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他用人单位集聚区等;重点企业是资产变现能力弱的租赁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以及今年以来曾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等。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以工程款拖欠或结算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重点查处。 三、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5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和重点排查工作。一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专项检查展开部署。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落实检查人员。二是大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和宣传阵地,进一步普及《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并重点向劳动者宣传理性维权的途径、方式和技巧。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深入园区、企业和工地发放宣传资料,切实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三是做好全面自查和重点排查工作。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对2012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特别是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已有拖欠苗头并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导致欠薪的建筑企业要逐一核实情况,做到发现和报告在早,防范和化解在先。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月25日)。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一是以“跟踪监督、边查边改”为原则,依托基层平台力量,明确专人对排查发现的欠薪风险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其及时兑付已拖欠工资,特别是要了解其资金落实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和经营者欠薪逃匿现象。二是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为原则,深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户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三是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为原则,以全省联动平台为依托,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在此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将派出联合调查组赴有关辖市区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一是抓紧办结欠薪违法案件。全面梳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确保违法案件在春节前基本办结;二是做好重点单位“回头看”工作。对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劳资矛盾突出,且资金在春节前难以全面落实到位的用人单位,明确专人定点负责,采取有效稳控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总结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专项检查中建立的台账,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见附件1),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期间要建立重大事项周报制度,报告表式采用已有的“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情况表”。凡发生欠薪逃匿事件、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涉及10人(含)以上欠薪群体性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支队);本周内未发生的,应在该周的周五下班前实行“零报告”。第一次报告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对存在漏报、瞒报现象的地区,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二)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国资委负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等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要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发挥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充分发挥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统一指挥和调度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就近就便给农民工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做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要积极构建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和案件查处的“绿色通道”,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和整改处理等环节,适用更加快捷高效的特别程序,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2〕8号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果,对欠薪涉及人数众多,职工反映强烈、不及时处理经营者可能转移资产或逃匿的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特别是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当事人的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四)强化应急管理,有效开展欠薪情况监测预警工作。各辖市区要针对元旦、春节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集中力量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对工程承包类企业、租赁型企业、生产经营已出现困难的企业,要发动基层工作平台和劳动监察网格(中队)力量,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逐户跟踪监测。对监测情况要登记造册,认真分析研判,对违法问题较轻和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调处化解。要进一步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专项检查期间,县级以上相关工作机构应安排每天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备勤,以应对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来访劳动者和群众,收集、核实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一旦发现较大规模的欠薪苗头,要立即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实施预警行动;凡春节前发生的欠薪群体性事件,须做到执法人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报后1小时内现场应急响应,以确保在欠薪数额扩大、事态升级之前得到有效稳控。 (五)坚持正确引导,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较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相对集中,且拖欠原因及表现形式较为复杂化、多样化。要将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贯穿于专项检查全过程,积极引导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内容,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台账。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工作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舆论引导,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宣传好的典型,曝光严重违法的企业,避免个案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各辖市区请按下列要求准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2012年11月28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2012年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数额及补发人数、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 3.2013年1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单位: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0519-86619597(传真)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乔万迎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 州 市 总 工 会 2012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