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常建〔2016〕94号 |
||||||||||||||||||||||||||||||||||||||||||||||||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依据均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执行省、市的原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针对省厅调整的部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我市对应再明确如下: 1.通常情况下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的统一标准
2.建筑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调整为(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1% 3.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
三、《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计税模式下的风险幅度以各自材料价格的对应口径为依据计算。 四、本通知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贯彻文件一并配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涉税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等相关部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