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106
主题分类:司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司法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21-07-21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7-21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对《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市气象局起草的《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8月22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A座五楼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

传真:85681627,电话:85683396,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1日

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四条(基本原则)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负责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溧阳市、金坛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所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含编制依据、保护标准、台站周边建设控制性详细要求等内容。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报备制度)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两年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气象设施、场站的类别、地理位置、观测项目、探测设施、保护标准、保护范围、禁止内容、观测场地平面图等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和抄送。

第九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  本市下列气象设施及其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保护:

(一)金坛国家气候观象台;

(二)常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溧阳国家基本气象站;

(三)金坛国家气象观测站;

(四)常州国家天气雷达站;

(五)金坛国家气象卫星地面站;

(六)区域气象观测站;

(七)其他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及其探测环境。

第十条(保护标志)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气象设施保护措施)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对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进行有害干扰、擅自使用气象业务专用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金坛气候观象台探测环境保护措施)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金坛国家气候观象台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二千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一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五度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措施)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常州国家基本气象站和溧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一千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一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五度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金坛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措施)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金坛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八百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八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一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七度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常州国家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措施)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常州国家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天气雷达站的探测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和遮挡方位角超过0.125°的障碍物;

(二)在天气雷达工作频点以及所占频谱范围内,使用干扰电压超过0.4μV容限值的其他电子设备;

(三)在天气雷达站周边一千二百米范围内,建设超过110KV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高压变电站、高频热合机;

(四)在天气雷达站周边七百米范围内,修建电气化铁路或者公路;

(五)在天气雷达站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修建非电气化铁路。

第十六条(其他气象探测设施保护措施)  金坛国家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十七条(新扩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确实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遭破坏后的处置措施)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因人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受损害的气象台站迁移)  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落实气象台站迁移用地和迁移、建设费用,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迁移气象台站。

第二十条(气象台站长期稳定)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确需迁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独设立的气象设施迁移)  因工程建设或者气象探测环境治理需要迁移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经设立该气象探测设施的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建。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查阅、摘录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制作询问笔录;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  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违法处罚)  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分)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1、《办法》是规范气象探测活动和行为的客观需要

我市各国家级气象场站是全国气象站网中重要的骨干站点,提供的气象情报和积累的气象资料不但为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防灾减灾提供了重要保障。气象探测数据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气象观测场和探测环境应保持长期稳定。因此,有必要立法制规,进一步规范我市气象探测活动和行为,提高社会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2、《办法》是明确主体责任和落实监管职能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常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气象探测环境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使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立法制规,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气象部门在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和责任。

3、《办法》是落实上位法律法规和实施国家标准的有效途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规定难以掌握和操作。我市有必要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使得有关规定真正落细落实,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工作正常、稳定和可靠运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起草,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重点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要求

根据常州气象场站设置情况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办法》针对性细化了金坛国家气候观象台、常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溧阳国家基本气象站、金坛国家气象观测站、常州国家天气雷达站、金坛国家气象卫星地面站和各区域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具体要求。经征求省气象局意见,金坛国家气候观象台参照国家基准气候站标准进行保护。

2、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负责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溧阳市、金坛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3、规范新扩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为避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并与“放管服”改革工作相衔接,《办法》规定在金坛国家气候观象台、常州和溧阳国家基本气象站、金坛国家气象观测站和常州国家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