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9-00015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住建〔2019〕2号
产生日期:2019-02-18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2-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具体事项
关于开展常州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常住建〔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9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天宁、钟楼)范围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标化示范工地评审管理工作。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三、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并不定期地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考评结果中。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向市建管中心书面报送半年度监督检查及考评情况。

五、项目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2);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按规定进行自评的最终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市标化示范工地考评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其中优良项目可参评市级及以上标化示范工地,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七、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由项目部组织1次);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建设周期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八、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城市长效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市标化示范工地”目标创建项目,在市标化示范工地现场复核中,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七)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市标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或最迟在安全监督告知后一个月内,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未及时办理“市标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手续的项目不得参评。

十、申报市标化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群体建筑。住宅工程面积为8000㎡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群体建筑。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单体工程,或造价为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

(二)造价为5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建筑装饰装修、幕墙、机电安装、钢结构等专业承包工程。

(三)轨道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个别规模较小,但建筑风格独特、影响力大、安全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评。

十一、对申报市标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创建、参评条件的,及时取消。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市标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形象进度达到60%左右时,且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性考评为优良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将《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申报表》(附件5)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建管中心,市建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按《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进行现场考核,规定项检查无不符合项,检查项符合率达80%及以上的项目,可以推荐为“市标化示范工地”目标项目。

十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对推荐“市标化示范工地”的项目集中评审,经评审后确定“市标化示范工地”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市级标化示范工地全年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个。根据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要求,并结合市绿色施工工地阶段性考核结果择优推荐参评“省标化星级工地”项目。

十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考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五、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优良或取得“市级标化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取消“市标化示范工地”称号,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常建〔2013〕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5下载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

5.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申报表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