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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依法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除外)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并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二、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竣工结算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工程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办理产权登记。 四、自2017年12月1日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17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