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马某某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7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23-10-07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0-1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马某某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马某某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0月22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基本情况:2023年6月27日,蔚蓝天地四期业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业主现场见证占用车位的集装箱被挪走,并无纠集他人,阻挠施工的行为。复议理由一:某公司违法施工,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无法有效阻止违法施工,全体业主无奈只能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自力救济权利。建设单位某公司,施工许可证编号320405201807020301湾城北路西侧龙城大道南侧地块四期第二批次开发项目于2018年7月2日核发许可证,10#中间变面积为195.83㎡施工许可证已失效,2023年6月中旬重新施工的手续并未办理备案登记,也提供不了合法手续。竣工备案表:编号3204051802130102-JX-001湾城北路西侧龙城大道南侧地块四期第二批次开发项目(8#楼、9#楼、12#楼、13#楼、10#中间变,4.2期地下室)于2021年1月29号核发许可证,证明所有工程早已竣工,2021年3月底交付给业主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再享有使用权和支配权,更无权私自在四期的区域建五期的配电房。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19号红字文件,经开区蔚蓝天地四期的规划总平面图,明确标明10#中间变属于蔚蓝天地四期的归属权。四期的业主听某物业(嘉宏自己的物业)说10#号中间只是给工人临时办公,后期五期施工差不多结束了就会拆除,最近又开始重新施工,私自暴力拆除四期铁围栏,拔除四期树木,10#中间变周围挖开一米多深半米宽的深坑,周围围上铁皮,破坏业主公共财产。业主询问某物业和某工程部问那个地方怎么在施工,是要做什么?他们说要借用四期的地方建五期配电房,所有四期业主都不知情,也并未对业主公示告知,未征得四期业主同意。蔚蓝天地四期都交付业主两年多了,蔚蓝天地业主多次与某开发商进行协商无果,民警也多次出面协商,要求施工方在没有拿出合法施工手续和有效合法材料前停止一切施工,而施工方多次不听劝阻私自违法施工,业主也多次向相关执法部门反馈石沉大海。2023年6月27日,施工方又在偷偷违法施工,且嘉宏五期工程车三天两头堵占业主出行主干道,四期业主来访车位也整个被五期工程部临时集装箱房占用,业主自己的车辆反而被驱逐,嘉宏五期施工方鸠占鹊巢,无论是平时还是节假期五期的工程车都是随意乱停乱放,消防通道经常被堵的水泄不通,四期业主苦不堪言。二、申请人并未纠集他人,申请人和其他业主只是捍卫主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并劝说业主不要有过激行为。业主们只是要求施工方提供合法手续和相关合法材料并停止违法施工,不知道谁随手拿起来地上的废弃木条让申请人搭把手扶一下,没有其他行为。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采用封门的手段阻挠某公司员工正常施工”并不是事实。三、被申请人2023年6月27号和28号给申请人录了两次口供,当时录完过的口供没让申请人签字,说是要给领导审核,通过了才可以签字,等第二天再次录口供时也不给申请人看看口供是否和申请人所说的内容一致,就催促申请人赶紧签字按手印,帮申请人录口供的人说输入两个错别字,临要签字时说重新打印了供词,要申请人重新签字按手印,并没有经过核对,就催促申请人赶紧签字按手印,工作人员说没什么好看的,内容都一样,只是改了蔚蓝两个字,都没给申请人看清楚就直接催促让申请人签,签了才好让申请人走人,如果是错了两个字那直接改里面蔚蓝两个字然后此处签字盖章就好,为什么要全部重签一份。问了其他被喊去录口供的业主,他们也是以其他理由重新打印口供没来得及看就要求重新签字按手印。7月24日,在申请人的要求下,申请人都看到了最终的口供文件,发现有多处与当时申请人描述的内容不符。我们业主认为,施工人员属于违法施工,我们业主属于正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无违法行为,要求申请复议。四、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暴力、违规执法。2023年6月27号上午10点半,业主被传唤配合录口供,一直被关押到天黑了才开始录口供,中间等待录口供的时长相隔大半天,业主在等待录口供期间执法人员不让业主躺休,强行要求靠墙端坐长期维持那个难受的姿势,稍有躺休就呵斥不许躺,申请人说申请人腰疼晚上也没休息好,现在还没录口供稍微躺着休息会,执法人员多次入门要求业主坐直挺。晚上十一点多转移到潞城派出所,原本业主只是被传唤并不是被拘留,没达到拘留的标准却要被关一夜,夜间11:30—凌晨5:00的值班交接人员,故意把空调打到最低冻申请人一晚,整晚也不给拿毯子,问能不能给个毯子,值班人员说“你还想要毯子,没有,你以为是来度假的”。申请人被冻得实在不行了,三次请求关掉空调,值班人员不是说空调坏了就是说那是排风口,要么就说已经关了多次搪塞申请人,实际还是冷风冻骨。只有上厕所出房间才感受到身子暖和点,骨子里的冰冻感才得到暂时的缓解,直到三更半夜申请人再次被冻醒,听到玻璃房外值班人员聊天打发漫漫长夜。直到夜半冻得申请人胃病犯了想爬起上厕所晕倒在地,他们才慌手慌脚关了空调,给申请人拿了条毯子送了杯热水。申请人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可以调取当晚监控记录查实。业主不是罪犯,达得到要拘留业主24小时的理由标准吗?如果达不到,那原本8小时就好放人,为什么故意不放,还遭受非人对待。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无视法律法规,私自暴力违规执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新增了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行为且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恶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施工人员配电房施工不属于正常施工,他们多次不听民警劝阻未办理合法施工手续他们才是违法施工,申请人和业主们此次并未涉及违法,申请人只是维护四期业主的正常合法权益,不算扰乱单位秩序,发现后立即改正,且后果轻微未产生危害,后续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望政府能体察民情,帮助老百姓主持公道,撤销行政处罚,也能让老百姓体会到“有温度的执法”。综上,施工人员属于违法施工,我们业主属于正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着“首违不罚”的原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让执法更有温度。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复印件;3、湾城北路西侧、龙城大道南侧地块4.2期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主要事实:2023年6月27日07时40分许,被申请人下属潞城派出所接110指令,蔚蓝天地五期的工地上,有人过来阻碍施工,还殴打了工人,不要120。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并于当日受理扰乱单位秩序治安案件,开展对涉案人员马某某等人传唤审查、询问证人、接受相关人员提供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经查,申请人纠集他人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6时许,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蔚蓝天地花园在建配电工地,采用封门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施工,被申请人在依法查明事实后于2023年7月23日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复议答复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第7条、第91条,本案案发地点潞城街道蔚蓝天地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依法查明:2023年6月27日6时许,申请人纠集他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蔚蓝天地花园在建配电房工地,采用封门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施工,该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治安违法行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同案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三)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6月27日7时40分许,派出所接警后即组织警力前往处警,在案发现场发现蔚蓝天地四期业主马某某等人正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蔚蓝天地花园在建配电房工地,采用封门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施工,随即受理治安案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接受相关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传唤询问申请人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被申请人在依法查明违法事实,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后,于2023年7月23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四)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2023年6月25日8时许,潞城派出所民警已于所内召集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蔚蓝天地配电间对蔚蓝天地业主进行答复,答复后,申请人又于2023年6月27日在微信群内召集多名业主前往蔚蓝天地花园在建配电房工地,采用封门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施工,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徐某某等人询问笔录、相关视听资料、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他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申请人在潞城派出所已经告知其应该采用合法的维权途径后,依旧在微信群内召集业主前往工地阻碍工人施工,在该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申请人做出警告的处罚,量罚适当。(五)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答复。1、对某公司是否违法施工,申请人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相关部门未能履职尽责,申请人也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监督履职,民法典并无相关规定赋予申请人组织业主以扰乱单位秩序的手段实现自力救济权利,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安全稳定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对自己的诉求理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实现,在尚未穷尽合法、司法救济途径情况下,申请人擅自纠集其他业主以封门的形式阻挠施工的辩解显然不能阻断其行为违法性的事实。2、申请人纠集他人有同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申请人询问笔录由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内容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笔录内容真实可靠。4、申请人被传唤后在被申请人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暴力、违规执法。5、申请人并未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在相关部门已经答复劝阻后仍然纠集其他业主实施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正是执法温度的体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开公(潞)受案字〔2023〕2602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4、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三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对何某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6、对范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对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对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对邓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对邱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对黄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5、对梁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6、对汤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7、对吴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8、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9、对尹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0、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1、对杨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2、对孙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副本、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测报告及设计方案图;25、开公(潞)行传字〔2023〕1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2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2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8、电话查询记录;29、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30、情况说明;31、人员信息表。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7日6时许,本市潞城蔚蓝天地四期业主马高秀等人在武进区潞城街道蔚蓝天地花园在建配电房工地,采用封门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施工。被申请人下属潞城派出所(以下简称“潞城派出所”)接到报警指令后,指派民警至现场处警,现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经济开发区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申请人经初步调查后于当日立案。2023年6月27日至6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对申请人及同案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受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据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因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申请人呈请对申请人的传唤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23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由民警向申请人宣读。

另查明:2023年6月25日,潞城派出所召集潞城街道城管工作人员、嘉宏地产项目工作人员在潞城社区蔚蓝天地物业就蔚蓝天地配电间问题对蔚蓝天地业主马某某等人进行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开公(潞)受案字〔2023〕2602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4、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三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对何某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6、对范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对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对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二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对邓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对邱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对黄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5、对梁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6、对汤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7、对吴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8、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9、对尹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0、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1、对杨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2、对孙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副本、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测报告及设计方案图;25、开公(潞)行传字〔2023〕1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2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2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8、电话查询记录;29、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30、情况说明;31、人员信息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款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同案人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2023年6月27日6时许,申请人纠集他人,在本市武进区潞城街道蔚蓝天地花园在建配电房工地,采用封门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施工,该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治安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申请人警告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九十七条等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称案涉项目施工系违法施工,申请人的案涉行为属于自力救济。本机关认为,即使如申请人所述案涉项目存在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公力救济途径寻求权益保护,且在相关部门于2023年6月25日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劝阻后,申请人仍纠集他人采用封门的方式阻碍施工,属于扰乱单位正常秩序,申请人辩称其行为是自力救济,本机关不予认可。2、申请人主张并未纠集他人扰乱工地正常施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纠集他人扰乱工地正常施工有同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该主张与在案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可。3、申请人称询问笔录制作不符合规定,本机关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以上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进行签字捺印确认等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应当有充分、明确的认知,并应当为相关行为负责。申请人的该主张与在案证据不符且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4、申请人反映询问查证时间和执法人员违规执法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被申请人通过口头传唤的方式传唤了申请人,因申请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对其进行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符合上述规定。另,申请人认为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规问题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且非本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建议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5、申请人认为应适用“首违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首违不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答复劝阻后仍纠集他人扰乱工地正常施工,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构成要件。故对申请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开公(潞)行罚决字〔2023〕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