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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事项的公告 |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的规定,经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实施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此类案件办理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公告及法律文书中的落款、章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替“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落款、行政处罚章。 特此公告!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