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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市级农机维修示范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常农机发〔2013〕24号 常财农〔201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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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农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农机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级农机化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常农机发[2013]17号)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申报2013年度市级农机维修示范点建设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证照齐全。在我市从事农机维修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有效,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2年以上。 (二)人员充足。从业人员6人以上,其中工程师(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至少1人,高、中级维修工各1人以上,质检员1人。农机维修与技术人员有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设施良好。维修间面积80平方米以上,室外停机场或机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通行便利。应有符合相应条件的维修仪器、量具、工具和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有中、大修理能力。配件库20平方以上,常用农机配件配备到位。 (四)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维修操作规程、收费标准、人员职责、服务承诺、质量投诉等制度公布上墙。与用户信息沟通良好,公开维修电话,按规定如实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建立维修台账。 (五)诚信经营。所进零配件有质量保证,购货合同、票据、产品合格证书齐全,维修配件分类存放,妥善保管。诚信经营,维修质量良好,两年内未发生维修质量责任事故,无违法经营投诉和不良事件曝光。 二、申报数量 市级财政资金计划扶持建设5个农机维修示范点,其中金坛市、溧阳市、新北区各申报1个,武进区申报2个。 三、申报要求 (一)各辖市区农机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和筛选。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概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提供示范点农机维修现状,拟重点添置的新仪器、新设备、新配件等相关资料。 (三)农机维修示范点建设项目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新仪器、新设备、新配件购置,财政补助与单位自筹资金的比例在1:1以上。 (四)经审查和筛选后,由各辖市区农机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五)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均为A4纸规格,要求胶印装订成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市农机局农机处、市财政局农业处。 (六)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资金管理 市局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筛选,择优立项。市局将根据专项资金的总规模,对各地的项目补助进行控制。 (一)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辖市区农机局、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的实施内容和更改资金使用计划。如因重大情况发生变动,必须征得市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调整。 (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使用和报账(报账凭证需具合法性和时效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项目资金拨付。由辖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序时进行报帐,项目验收前,按项目资金90%报帐,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四)项目资金核算。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规范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管理。严禁白条报支,大额项目款不得用现金支付。 (五)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限至2013年11月底,项目完成后由各辖市区进行项目初验与绩效评价考核,将项目总结材料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并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市农机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