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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云峻,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坛建依复〔2024〕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以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本案中,坛建依复〔2024〕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作出主体为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