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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72号的答复 常人社复函〔202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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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利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地块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常政规〔2022〕3号)所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政行为。目前,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国家征收,暂不属于此保障范围。 今后,如国家、省、市政府有明确的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被征地社会保障文件规定,我们将及时联合农业农村、财政、资规等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农转用地块所产生的被征地保障对象进行保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 签发人:王竹林 经办人:吴心增 联系电话:85681970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