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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常建〔2016〕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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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11月24日,江西省宜春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因冷却塔平桥吊倒塌,导致模板混凝土通道坍塌,造成特重大安全事故。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此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系列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系列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检查工作,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督查,严查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真正把检查工作做实、做细。 一是高度重视,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近期,有些地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有增加趋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真正管住,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大力度,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纳入日常监管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制定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建质安〔2016〕444号),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质监、安监、执法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充分发挥联动作用,互通信息,及时发现检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快速、从严、从重处理。 三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企业对所有在建建筑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自查排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自查自报。检查应突出重点,尤其是高支模、起重机械、深基坑等重大危险源,同时应针对当前冬季施工环境恶劣的特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抓好“防火、防冻、防滑、防坍塌、防大风、防中毒、防漏电”等工作。 四是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好事故通报及查处这项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基础性手段,加大事故责任和责任人的追查力度,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恢复核查,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不仅查项目部、分公司责任,还要查总部、查后方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对于安全疏于管理,对前方失去控制的企业,坚决不予恢复核查通过,并加大处罚和通报力度。此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每起事故情况,让非法、违法企业和责任人付出更大代价,收到更大教育和震动。同时,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检查范围 全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在建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 三、主要检查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施工现场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冬季防火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4.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以及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11月30日至12月4日)。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组织自查,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全面消除隐患。各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经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上报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2.督查阶段。从12月5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抽查,对不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将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将采用停工、行政处罚等方式严厉查处,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属地相关企业和项目部,督促企业、项目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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