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8-00140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人社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8)172号
产生日期:2018-08-22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8-2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8)172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局、安监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现将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市工伤预防委员会,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伤预防委员会设立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在工伤预防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相结合的机制,推动工伤预防。

1.用人单位在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按规定应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而未创建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未通过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2.用人单位在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已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可以在按照《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常人社发〔2017〕1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浮动的基础上下浮10%;

3.用人单位在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已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可以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浮动的基础上下浮20%。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江苏省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安全监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