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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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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号)精神,加快推进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即“两库一平台”)建设,现明确45个市级部门、单位为第一批信用信息归集部门,确定第一批归集的327类信息和2917项数据及其提供周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整理和交换制度,落实责任人,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确保信息正常归集,并根据应用需求逐步缩短归集周期。 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信息交换网络对接工作,实现通过前置系统提供和共享数据文件。暂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也必须按照信息采集规范(Excel格式)生成数据文件,缩短过渡期。 三、信用信息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主体标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数据项,提出征集和应用需求,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联动监管应用。同时,制定相关安全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四、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已经确定的信息类和数据项,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征集信息。加强归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扎实推进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信息服务。 五、各相关部门、单位在信息归集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信用办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联系。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确保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正常归集和高效运行。 六、市信用办做好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制定信用信息归集考核办法,促进归集数据质量和运行效率的不断提升。 附件:1.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数据项统计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