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54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094
主题分类:司法 体裁分类:决定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22-05-20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5-31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5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54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作出的编号32040412028403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2年4月16日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常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机关转送。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204041202840391号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部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不应处罚200元,理由是:一、车子越线右转后,申请人已经意识到右转箭头是红灯,随即停止行驶,直至右转箭头变为绿灯后才继续右转行驶。申请人刚右转即发现右转是红灯,很快意识到违法,随即停止行驶,已经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非完全不顾右转是红灯连续行驶。所以,应本着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执法理念,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非一违法就不管违法程度,径自处罚,且记6分的处罚已经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二、2022年2月6日10:35申请人收到的短信提示罚款200元记6分,而2022年2月10日16:03申请人收到的短信提示记6分。即时间在后的短信只记6分,并未罚款,说明在后的处罚措施纠正了在先的处罚措施,应以在后的处罚措施为准。综上,本着申请人已经意识到违法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主动纠错意识,以及后收到的处罚措施短信与先收到的处罚措施短信不一致,应以后收到的处罚措施为准的事实,现申请撤销处罚200元的措施,仅作记6分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两次短信截图;3、钟楼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4、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行政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二、基本违法事实清楚。2022年2月5日20时7分许,申请人驾驶苏DXXXXX号小型轿车沿韩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劳动路勤业路路口时右转。因在红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被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装置拍摄。虽然申请人在意识到右转信号灯是红灯后立即停下,但其行为已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影响了路口交通安全及正常行车秩序。2022年2月6日公安交警部门对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初审后,由系统自动发送了告知短信。之后经二次审核确认申请人违法证据无误后,将申请人的该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将该记录推送至互联网平台(交管12123),再由交管12123自动发送告知了短信。2022年4月24日16时23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自助处理了该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三、处罚正确程序合法。1、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装置拍摄的照片显示:2022年2月5日20时7分25秒,苏DXXXXX号小型轿车在右转箭头灯为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内;2022年2月5日20时7分28秒,苏DXXXXX号小型轿车在右转箭头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2022年2月5日20时7分29秒,苏DXXXXX号小型轿车在右转箭头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申请人驾驶苏DXXXXX号小型轿车在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仍驾驶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公安交警部门的取证照片也完合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第4.3.1.1条规定。2、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完全是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罚款二百元,记6分。对申请人的处罚全部依照法律规定。3、申请人称其在意识到违法后随即停止,已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故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且6分的处罚已经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被申请人对此说法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虽然中止,但已经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既要扣6分,还要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而不是申请人所说的只要记6分即可。4、申请人认为其收到的第一条短信提示罚款200元记6分,第二条短信提示记6分。被申请人认为这两条短信并不是处罚措施,也不是处罚的依据。最终的处罚依据是《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造成该两条短信内容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两条短信由两个不同的平台推送,第一条短信系由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推送,上面提示了罚款的金额和所记的分值。第二条短信系由交管12123推送,上面只提示所记的分值,推送的方式及内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而且申请人在交管12123上处理违章时,平台上也会显示罚款的金额和所记的分值。在点击了处理并缴款后,会弹出业务须知窗口,第七条明确如果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办理,在阅读并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处理。申请人同意并处理了该条违法记录,就表示没有异议,现在又再次提出异议,违反了业务处理的规定,于理不符。综上所述,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苏DXXXXX号小型轿车的违法照片;2、其他车辆在交管12123上处理违法记录时的截图;3、交管12123业务须知的截图;4、苏DXXXXX号小型轿车的处罚记录;5、苏DXXXXX号小型轿车的违章录像刻录光盘。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5日20时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辆号为苏DXXXXX号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劳动路勤业路口右转时,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被路口电子警察拍摄记录。2022年2月6日和2022年2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接受了违法处理,并获取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040412028403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劳动路勤业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00元,记6分。被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2年2月5日20时7分左右劳动路勤业路路口电子警察拍摄的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照片;2、苏DXXXXX号小型轿车的违章录像;3、短信告知截图;4、编号32040412028403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苏DXXXXX号小型轿车所在的车道有明确的交通信号灯指示右转弯车道车辆通行,在红色箭头灯亮的情况下,申请人驾驶车辆右转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这期间交通信号灯一直为红色禁止通行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以上事实有电子警察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通过交管12123平台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认为其意识到违法行为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处罚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只记6分,不罚款即可。本机关认为,根据电子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申请人虽然中止其行为,但已经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2、申请人认为其收到的第一条短信提示罚款200元记6分,第二条短信只提示记6分,应以在后的处罚措施为准,只记6分,不罚款即可。本机关认为,两条短信属于不同的平台推送,内容并不冲突,且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040412028403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2022年4月24作出的编号32040412028403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