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学校:
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的管理,规范采购和价格结算行为,是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社会实践活动费的管理和使用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社会实践活动费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收取。严禁收费不入账,严禁由其他单位代收代支。
二、规范票据管理
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应当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按缴费人“一人一票”,不得合并项目或按合计金额开具票据。各校不得私自购买和印制收款收据,不得收费不开票据。
三、规范采购行为
各校应成立内部招标小组,内部招标小组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旅行社等承办社会实践活动机构的选择,由学校内部招标小组采用内部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四、规范支出管理
社会实践活动费应专项用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支出,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一律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社会实践活动费的优惠和让利应全部返还学生,带队教师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五、强化结算管理
社会实践活动费应按学期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一人一单),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多退少不补。
六、落实减免政策
各校对贫困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落实减免规定,使这些学生不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加重经济负担。
本通知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常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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