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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中有关费用规定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17〕83号)(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和《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16〕740号)(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装配式定额中费用定额总价措施项目费设置区间费率的部分,确定统一标准,形成通常情况下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见附件)。未设置区间的其余部分均按原标准执行。 二、根据工期定额省文件要求,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盲目压缩工期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低于工期定额规定的70%。当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合同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2.1%(2%)的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费)。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执行时间和相关办法均与省文件规定同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部分总价措施项目取费标准
注:表中列两种费率标准的分别适用于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其他则为两种计税法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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