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乔强,职务:常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2020年7月1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经发信复〔2020〕2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如实答复的事项,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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