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宣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宣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已予受理,于2023年6月19日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7月25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某某新村x-xx栋属于常州市甲区地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据该条例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答复人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4月11日,答复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据此,答复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三、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常州市甲区某某新村小区的用地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答复人在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中,全局业务查询一栏,通过输入关键词“某某新村”,在业务流程名称中点击选择“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检索某某新村小区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用地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据此,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3.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截图4张;4.对王某的询问笔录及其居民身份证件;5.对某某新村四至范围的现场勘测笔录及视听资料4张;6.某某新村小区平面图2张。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现场提交《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常州市甲区某某新村小区的用地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在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检索查找,查询到名称为“某某新村旧房改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某社区工作人员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某新村四至范围进行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视听资料。后被申请人制作了某某新村小区平面图。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你要求公开‘甲区某某新村小区的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同日,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3.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截图4张;4.对王某的询问笔录及其居民身份证件;5.对某某新村四至范围的现场勘测笔录及视听资料4张;6.某某新村小区平面图2张。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常州市甲区某某新村小区的用地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已查找到名称为“某某新村旧房改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信息,根据某某新村小区平面图,上述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位置在某某新村小区内,被申请人查找到上述信息后未向申请人核实是否系其所需信息,径行认为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予提供,其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84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申请人2023年3月21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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