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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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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调节方面的作用,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理的住房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享受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购房资助条件的博士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20万元;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贷款条件且借款申请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70万元,其他借款申请人若有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 二、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办理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缴存者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需在购房所在地依法缴纳社保满一年或户籍迁入满一年。 四、2022年6月1日起取消“失业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提取”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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