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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常建〔2016〕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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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元旦、春节即将临近,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扎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健康稳定,妥善解决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资支付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及早部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性,不能因为前阶段房地产形势好转而盲目乐观,要立即开始部署2017年元旦至春节期间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提早准备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包括劳务单位)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制订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设立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确保“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未雨绸缪,主动排查 一是各建设、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尤其是施工单位要对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做到心中有底,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大小“包工头”,以防发生“包工头”携款潜逃事件的发生。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查清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应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员和数量,制定收款和支付计划及落实计划的措施。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照《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表》(附件1)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对于已破产、停工或资金特别困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有大局观念,充分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一方面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千方百计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并积极筹集资金,在各项支付工作中,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摸排和监督检查,对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收付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对于工程款支付不正常有拖欠工资隐患的项目,尤其是已经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要密切关注、跟踪管理,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早筹措资金,明确专人负责,防范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明确责任,确保支付 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在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及时做好变更工程量的签证和结算工作,不得以工程质量、质保金、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等为由拒付工程款,并要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必须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严禁与个人签订非法承包协议,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对于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将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应在现场派驻劳务负责人,进行劳务人员实名制考勤和工资发放管理。 3.施工单位(包括劳务单位)应从即日起开始部署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同时按照《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设置专职(或兼职)劳务员,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管理网络,切实掌握各级劳务负责人、班组长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以及各级班组承包协议、真实有效的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档案。 4.由于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及时引起群访等恶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最大程度减少因农民工讨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机制、及时处置 1.及时处理欠薪争议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通热线,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投诉接待,相关条线单位将日常工作中收集掌握的工程款支付及工资发放异常的信息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汇总,实行业务主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相关条线单位根据职能“分诊把脉,开出药方”,及时解决矛盾。 2.完善突发事情处理网络。建设、施工单位要理清项目经理、劳务负责人、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等联系方式,保证第一时间找到投诉责任人。施工单位应于2016年12月1日将工程项目的《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投诉处理小组名单》(附件2)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报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一旦出现集访,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一时间必须赶到现场,迅速摸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且未及时进行处置的,其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竣工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发生农民工投诉集访的,施工单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将视情况按照“违法分包”依法查处。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共享信息,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市级联席会议会商解决方案,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坚决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附件:1-2下载 1.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调查表 2.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责任人员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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