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吴某某不服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7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23-05-24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6-0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决定延期至2023年6月14日前作出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不服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吴某某不服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某,男。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决定延期至2023年6月14日前作出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棠村甘西13号的房屋,因“礼嘉镇园区更新项目”进行拆迁,申请人的房屋也被列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未见到该项目的任何征地手续文件。2022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 EMS 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棠村甘西13号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征地文件:(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3年1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声称相关材料“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申请人于公众号“聚焦礼嘉”得知,2022年9月15日上午,礼嘉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振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正式签约“礼嘉园区更新项目”。且该则新闻表明上述项目位于青洋路高架以东,工业大道以北,金球路以西,于家路两侧,申请人的房屋正在此“礼嘉园区更新项目”范围之内。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收到礼嘉镇政府作出的《房屋丈量书》,对申请人告知“因礼嘉镇园区更新项目建设需要,你户位于礼嘉镇秦巷村的房屋在规划建设范围内需搬迁,对你户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及搬迁前期调查。”礼嘉镇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房屋丈量书》的内容亦足以说明申请人房屋在“礼嘉镇园区更新项目”征收范围之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告相关征收文件,故被申请人作为区政府应当存在相关征收文件,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均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仅仅回复相关征收信息不存在,未告知相关理由,未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2、《房屋丈量通知书》复印件;3、“聚焦礼嘉”公众号截图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称的征地拆迁尚不存在,故相关征地拆迁文件无法提供。申请人所称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棠村甘西13号的房屋确实位于公众号“聚焦礼嘉”中所称的“礼嘉镇园区更新项目”范围之内,但该项目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前期仅是与该项目范围内的居民和企业进行协商搬迁等事宜,申请人提供的《会议通知》、《房屋丈量通知书》是上述协商搬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上述协商搬迁工作与申请人所称的征地拆迁不是同一概念。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棠村甘西13号的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征地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属于其法定职责权限范围。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到该申请表后,被申请人分别将该申请表转交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协助办理。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分别回函被申请人,均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之其经检索,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及据此答复的法律依据和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并且,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了上述答复书,经查询,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20日签收了该答复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关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期限规定。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复印件;3、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复印件;4、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复印件;5、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吴某某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邮寄提交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棠村甘西13号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征地文件:(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提供方式栏内勾选“纸面”,获取方式栏内勾选“邮寄”。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分别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发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要求协助办理。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于2023年1月5日函复被申请人,称:“经查询,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6日函复被申请人,称:“1、为推进落实武进区高标准、高质量园区的示范样板工程,也是全区园区更新项目试点工程,礼嘉镇开始部署实施‘园区更新项目’搬迁,此次搬迁采用协议搬迁的方式与搬迁户展开自愿、平等协商。目前搬迁协议签约阶段已基本完成(仅吴某某户未签约腾房),相关征地工作尚未开始,故申请人所申请的第1-3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函复后,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吴某某称:“……经检索,你申请公开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甘棠村甘西13号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征地文件:(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信息未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复印件;3、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复印件;4、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复印件;5、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内容,分别发函要求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协助办理,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分别回函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均不存在。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尽到了检索义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2〕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