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及综合管理用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5-0006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批复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发改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15〕41号
产生日期:2015-04-14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5-04-15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满足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需要,原则同意你公司申报的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及综合管理用房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公司负责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及综合管理用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行服〔2015〕41号

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报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及综合管理用房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常轨道司〔2015〕2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需要,原则同意你公司申报的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及综合管理用房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公司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位于中吴大道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地面积157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9792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建筑面积61144平方米,地下部分建筑面积3864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及综合管理用房和轨道交通便民设施等工程。

    同步实施环境绿化、停车场等相应的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50259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节能、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