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6-0020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人社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6〕308号
产生日期:2016-12-19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6-12-2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做好2016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308号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做好今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和2016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业务能力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三、年度考核等次和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各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和主管部门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15%以内。2016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参加扶贫,或赴省内外挂职及援藏、援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的指标。

    优秀等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倾斜;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一线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15%。

    四、年度考核参考标准

    (一)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管理业务熟练,工作积极,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水平高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专业技术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服务对象不满意。

    (三)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勤技能能力强、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工勤技能水平较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工勤技能能力水平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工勤技能能力水平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五、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订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对规模小、没有设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或述职、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结合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办法,对工作人员一年中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考核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二)被考核人对全年的德、能、勤、绩、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单位职工意见或服务对象意见。

    (四)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在听取职工意见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考核组织对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六)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确定考核等次。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八)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备案。

    对担任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职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六、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晋)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工资待遇;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七、有关具体问题

    (一)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嘉奖;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功,考核优秀等次不得重复使用。

    (二)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成绩显著的,也可给予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5%以内。

    (三)对于年度考核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专项绩效奖励总额内给予奖励。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五)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的,全年总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全年总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涉及在原单位工作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七)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八)病(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足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申请复核、申诉。

    八、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实施工作。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年度考核结果是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岗位调整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各辖市区、市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要求,抓紧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按期完成。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落实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认真执行政策,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既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又关注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充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不得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简单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不得搞迁就照顾,各辖市区、市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审核备案,落实考核工作要求。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自2016年12月下旬开始,2017年2月底前结束。各辖市区、市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做好年度考核工作。要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意识,凡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与年度考核相关的工资待遇。具体考核时间安排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前,市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填写《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附件1),携带单位编制本,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核。

    2.2017年2月28日前,市各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年度考核总结材料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附件4)报主管部门审核。

    3.2017年3月15日前,市各主管部门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总结材料、《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4.2017年3月31日前,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总结材料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报市人社局备案。

    联系人: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茹 刚

    联系电话:85681910(兼传真)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3.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汇总表

    4.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