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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认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污染查处法定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薛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依法履行环境污染查处法定职责,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0月14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职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履职完毕。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9日致函被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尽快解决申请人居住小区5幢乙单元南西北侧周围生活环境污染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前述问题依法处置,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问题为某小区5幢南西北侧600多平米消防车通道上的绿化带植物多次被损毁,并在此擅自种植,泥土裸露泥尘漫天。私自挖排污管,向雨水管排放化肥、农药、尿液桶水、尿液、污水等不明液体。在申请人阳台下私自搭建数个垃圾房放置垃圾,堆放排泄物桶、污物桶、废弃物等。在申请人阳台下倒尿液污水、洗尿液桶、喷农药、施化肥,散发恶臭、异味及刺激性味道,影响到正常生活,申请人的家人已经出现头晕头痛恶心、打喷嚏咳嗽等症状。申请人楼下北侧5-7商铺周围污水窖井盖破损有数个大洞,恶臭、异味气体污染周围环境,夏天吸引蚊蝇传播疾病。车库出入口井盖被车辆碾压产生的噪音。上述情况给整个居住区周围土壤、大气、水及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污染,问题存在了多年,直接影响数十户业主近数百人,涉及到业主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前述问题依然存在,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请求的履职问题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全面履职完毕。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及邮寄凭证;2.照片及视频;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后,立即开展履职工作。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移交相关信访线索的函》,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线索移交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兰陵街道”)。2023年3月30日、4月16日,被申请人会同兰陵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现场查看申请人所住小区并对周边环境开展巡查。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指导兰陵街道开展对该区域水、气、土壤监测。4月1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处理情况。5月12日书面答复申请人。二、申请人请求履职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人在《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中提出四类问题,第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擅自种植问题(包括农药、化肥使用问题);第二,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问题;第三,违法搭建问题;第四,土壤、大气、水污染问题。《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查处第一至三类问题对应的主管部门,并非被申请人的职责,被申请人只对第四类问题具有相应的职责。为此,被申请人将第一至三类问题移交属地政府兰陵街道。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第八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于3月30日、4月16日会同兰陵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并对周边环境开展巡查。4月4日指导兰陵街道开展了对该区域水、气、土壤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区域水、气、土壤均未见异常。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对该区域上下游河道开展定期监测,根据区域河道(某河)2023年3月以来断面监测数据,未见异常;同时根据12369环境信访平台数据,2023年以来也未有居民对某小区周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信访投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及邮递信息查询截图;2.《关于移交相关信访线索的函》;3.巡查照片;4.《检测报告》;5.《2023年地表水监测数据汇总表》;6.12369环境信访平台截图;7.视听资料;8.《关于薛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及邮寄、签收凭证;9.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截图;10.常办发〔2019〕3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1.常天环委〔2020〕3号《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申请人向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天宁生态环境局”)邮寄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反映:天宁区兰陵街道某小区5幢乙单元南西北侧600多平米绿化带被占用,原种植植物被损,私自种植;私挖排污管,通过雨水管排放化肥、农药、尿液、污水等不明液体;私搭数个垃圾房堆放垃圾;倾倒的不明液体散发异臭,造成土壤、水、大气等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申请人请求天宁生态环境局对上述周围生活环境污染问题依法处置。3月20日,天宁生态环境局收到上述请求函。3月2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宁分局(以下简称:“天宁环境执法分局”)作出《关于移交相关信访线索的函》,将申请人反映某小区5栋楼下涉及公共绿化带环境等问题移交兰陵街道进行处理。3月30日、4月16日,天宁环境执法分局工作人员会同兰陵街道、社区、物业对申请人所住某小区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周边环境开展巡查。4月4日,兰陵街道委托某检验检测公司对某小区5幢乙单元旁小花园的废水、无组织废气、土壤等内容进行采样检测。4月11日,天宁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已会同兰陵街道开展现场调查,并告知现场绿化花园的管护情况以及现场杂物清理等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就上述情况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此未予回应,同时申请人对工作人员提出在政府网站上以公告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未予拒绝。4月13日,某检验检测公司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废水(较清、无嗅、无浮油)ph值7.1、化学需氧量15mg/L、悬浮物15mg/L、氨氮0.226mg/L、总氮2.44mg/L、总磷0.06mg/L,均未见异常;无组织废气(下风向氨、硫化氢、臭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标准 ;土壤(总汞、总砷、铜、镍、铅、镉、六价铬)及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氯甲烷等27项)和土壤半挥发性有机物(苯胺等11项)检测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公园绿地等)。4月13日、5月10日,天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区域某河河道开展检测,未发现水质有异常。2023年5月12日,兰陵街道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关于某小区5幢乙单元周边绿化、环境卫生等问题”的信访事项作出《关于薛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此次获悉该事项后,兰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建设局立即予以调查核实,回复如下:1.关于某小区5幢乙单元周边绿化相关问题。经查,5幢乙单元西墙下及5幢西侧绿化带内发现存在堆放杂物和工具的情况。2023年4月3日和4月16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次向物业下达相关《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物业公司已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将5幢西侧绿化带内的简易棚拆除、清理清除绿化带内的砖屑、工具和杂物等。2023年4月16日,街道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已经联系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参照常州市绿化修剪指南的标准,对5幢周边绿化树木作适度修剪,避免因绿化树木影响居民采光。2.关于某小区5幢乙单元周边环境卫生相关问题。经排查,小区5幢乙单元周边环境卫生未发现明显失管、脏乱差及卫生死角严重影响小区人居环境的情况。该小区整体保洁及环境卫生状况尚可,且未发现所反映的明显异味。该异味问题已向小区物业反映,由小区物业后续查找具体原因并落实整改。反映的居住区周围土壤、大气、水环境受到污染的问题,兰陵街道于2023年4月4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对该区域水、气、土壤进行检测,经检测水、土壤、气检测结果均达标。次日,上述回复以及附件检测报告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期间多次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写信反映某小区5幢周围生活环境污染问题,相关内容与案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中涉及的事项基本一致。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至5月8日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受理及后续调查核实处理和整改情况予以公示。 再查明:2019年3月31日,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宁生态环境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根据被申请人授权,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020年6月3日,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天宁环境执法分局代表天宁生态环境局受理、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信访工作。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及邮寄凭证、邮递信息查询截图;2.《关于移交相关信访线索的函》;3.巡查照片;4.《检测报告》;5.《2023年地表水监测数据汇总表》;6.12369环境信访平台截图;7.视听资料;8.《关于薛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及邮寄、签收凭证;9.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截图;10.常办发〔2019〕3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1.常天环委〔2020〕3号《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2.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及视频;1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市、辖市(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反映的某小区及其周边土壤、大气、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市、辖市(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一)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违法搭建、破坏城市及物业管理区域容貌、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乱设摊点、占用和毁坏绿地和绿化、违规弃置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五)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机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排水的违法行为。(六)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机构天宁生态环境局提出履职申请,同时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反映,请求对某小区5幢乙单元周围生活环境污染问题依法处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依据上述规定,对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进行移交,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土壤、大气、水污染问题,联合兰陵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期间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并对区域内河道开展监测,均未见异常,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收到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需要书面回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电话答复申请人履职情况,通过网站公开履职情况,已履行了对申请人反映的某小区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进行了相关调查,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反馈调查核实情况、针对申请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相同事项进行合并处理并主动在网站上公开履职过程和结果的履职行为适当。但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了案涉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的方式反馈了履职情况,在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书面回复,申请人未明确表述无需书面回复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主动公开履职过程和结果,但未告知申请人获取相关结果的途径,被申请人的工作方式方法存在不规范、不完善之处,故而造成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认为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误解,进而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平添了申请人的诉累,被申请人应在今后工作中杜绝和避免,不断改进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意识和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某小区5幢乙单元旁绿化带被占用,原种植植物被损,私自种植;私挖排污管,通过雨水管排放化肥、农药、尿液、污水等不明液体;私搭数个垃圾房堆放垃圾;倾倒的不明液体散发异臭,造成土壤、水、大气等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上述问题至今存在。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案涉小区及周边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问题,已由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作出检测报告,显示均未见异常,申请人亦收到并知悉检测报告全部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某小区5幢乙单元周边土壤、水、大气被污染的情形。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案涉小区其他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故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另,被申请人将相关线索移交申请人所在兰陵街道处理符合《常州市天宁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兰陵街道亦对上述问题多次调查并就处理整改情况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如对兰陵街道相关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其上级部门进一步反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申请人所反映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