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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市区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认真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365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常政规〔2010〕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市区低收入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义 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和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各地一定从全局和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扶贫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二、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 认真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努力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对本轮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其参加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予以代缴。 三、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实施工作 各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做好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掌握准确的人员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这部分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工作,努力把好事办好,让困难群众满意。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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