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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创业扶持政策中“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认定口径的通知 常人社办〔20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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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创业扶持政策中“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认定口径明确如下: 一、创业者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口径:创业者申请身份认定时,本人在其创办实体名下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有登记失业记录。 二、创业带动就业人员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口径:被吸纳就业的人员在创业实体名下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有登记失业记录。 三、创业者申请办理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当月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有登记失业记录。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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