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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市监竞争〔202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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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等政策要求,保障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市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或部门,以下统称处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查。 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市局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处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会签。 第四条 办公室在公文办理系统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办文程序审核。 第五条 法规处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起草处室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第六条 价监竞争处负责组织落实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流程,对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进行明确,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上注明或者在发文稿纸“公平竞争审查”栏内注明;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随文流转,一份送价监竞争处。 以市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市局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提出意见后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第九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有必要征求价监竞争处意见的,应当向价监竞争处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价监竞争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各处室应当将本处室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至价监竞争处。价监竞争处负责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三条 价监竞争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辅助支持体系。 鼓励各处室利用专家辅助支持体系,委托第三方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十四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应当进行补充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第十五条 市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为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经费、技术和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市局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加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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