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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出台应对金融危机司法执行意见
发布日期:2009-03-1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怎样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更好地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解决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常州中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能动司法,创新举措,专门制定了《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蔓延,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转变工作思路,正确认识形势
    该《意见》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要求全市法院在执行涉及金融危机案件中,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在依法的前提下,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执行举措。对有条件履行的企业,要加大执行力度,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要注重被执行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变思路”、“留出路”、“给活路”, 积极而慎重地采取执行措施,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
    二、积极沟通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意见》注重要求各法院在执行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时,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领导,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化解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疑难、复杂问题,在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注意保护陷入困境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着力维护稳定大局,力争取得“双赢”和“多赢”,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区别不同情况,做到对症下药
    该《意见》针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同状况和可能出现的不同执行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执行策略和方法,一方面对有正常履行能力而有意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企业,各执行法院要穷尽一切手段,采取可能采用的一切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确保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对各种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慎用各类强制措施,即使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也尽量采取“活封”生产设备、交通工具或查封固定资产(房屋、土地等),限制其财产转移和权属转让,尽可能不扣划被执行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并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力争通过运用司法重整、执行和解等手段或者是通过以债转股、分期履行、使用权经营权抵债和企业重组、兼并、托管等“放水养鱼”的方法,为企业渡过难关创造条件。
    四、维护生存保障,彰显司法关怀
    《意见》从维护人的生存权利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出发,规定了对企业向职工发放工资和支付医疗费、保险费、养老金等所支出的属于人身保障性质的资金,在执行时一般不予冻结、扣划。为保障企业下岗职工而设立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在社会保险机构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法院则对此一律不得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对因不能实现债权生活陷于困境的申请执行人,各法院要积极运用司法救助机制,启动执行救助程序,妥善解决这些特困当事人的现实困难。
    五、统筹利益保护,强调维稳优先  
    《意见》关于法院在执行企业拖欠工资等群体性案件时,要求严格按照常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专项工作机制定通知》[常政办(2009)10号]通知精神,及时提请“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行中,不能将职工(农民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生产健康发展对立起来,既要保护职工(农民工)的眼前利益,也要着眼于保障职工(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在依法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对于发生企业主“弃企”逃债而引发企业职工群体性讨薪等事件,当地政府从维稳工作出发进行协调并先行垫付被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各执行法院在执行该企业财产时,要优先考虑清偿政府已垫付的该部分资金。
    六、加强监督指导,发挥组织作用
    该《意见》强调了市中院在当前形势下,要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各法院涉金融危机执行案件的指导,加强执行监督,必要时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统一采取集中交叉、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对于具体执行案件的协调和配合,《意见》明确提出全市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注重发挥我市两级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并通过执行案件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企业或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