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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发布日期:2015-02-1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前,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事由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中院副院长裴阳同志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医院主要领导进行了联系,通报了法院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具体打算和部署,沟通协调组织诊断工作中法院与医院之间相互衔接配合的相关事宜。中院司法技术职能部门与市检察院、各基层法院有关部门就这项工作开展的前期相关具体事宜进行了协商。
        201525,中院组织对5
名罪犯至指定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得到了医院方的大力支持和全力配合,医院医务处派负责人等3名同志全程陪同,对每个罪犯的诊断均派出两名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诊断,中院法医毛永新、吴荣波同志、市检察院1名法医同志参加了整个诊断过程。在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医院专家、市中院、市检院法医进行了合议,出具了由参与诊断的临床医学专家共同作出、经医院主管业务院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医院公章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原基层法院审判部门承办法官在场旁听。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将在此基础上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审核,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对罪犯所患疾病、生理或病残状态是否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作出评估和审核。
       
由法院组织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改变过去中院法医技术人员仅对原审判部门提供的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确保这项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降低廉政风险等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