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李某经自由恋爱结为合法夫妻,并育有一子。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愈发明显,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李某因不堪忍受而回到娘家与宋某分居,并向溧阳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产生分歧,李某以自己工作忙、收入低为由要求婚生儿子随被告宋某生活,宋某则当庭坚决表示不要儿子,双方为此争持不下,庭审随之陷入了僵局,只能暂时休庭。 庭后承办人了解到孩子目前随宋某的母亲生活,于是抽出时间前往宋某住所地,并联系了当地村书记协助一同前往。找到宋母时,她正带着孩子在田间劳作,当得知儿子、儿媳闹离婚均不要孩子时,宋母羞恨的掩面垂泪。在田埂上,承办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宋母作了进一步说明。了解情况后,宋母表示其愿意抚养孙子,并会做好宋某的思想工作,希望法院能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宋某。本案的主要矛盾在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宋母的表态无疑提供了化解案件矛盾的途径,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