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常州法院人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开展审执各项工作的同时,还在积极行动,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法在身边,愿将法律的安全感传递给每一个人温暖彼此共渡难关,愿集结司法的智慧与力量为推进常州明星城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保驾护航! ▲市中院员额法官 吴立春
按照省市防控要求,我市各类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逐步复工,面对疫情期间纷繁复杂的政策、通知,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哪些法律问题,并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防范用工风险?
一、招录新劳动者中的风险防范
1、避免新录用特殊人员进入企业工作。按照疫情防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医学常识,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员,需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在办理录用时应排查劳动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中是否已过相应医学观察期限,必要时可要求拟录用人员签署无需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承诺书。
2、不应拒绝录用患过传染病但现已痊愈的劳动者。按照《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如企业在招录劳动者中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3、录用通知送达后,无法定情形不得取消录用。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企业一经作出即受其约束,如单方解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企业或拟录用人员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已实际无法按录用通知时间到岗,而疫情防控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方式处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1、主动了解劳动者春节假期内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疫区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症状或曾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等劳动者,企业应根据防控要求,通知其不得到岗工作,在医学观察期满后,经企业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但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披露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不应解除试用期内感染传染病的劳动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劳动者享有相应医疗期待遇。但如患病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曾到过疫区或与患病人员有密切接触的情况,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劳动者应存在欺诈情形,企业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3、梳理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的具体情况。按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上述期间内如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需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劳动者,企业需按规定支付正常工资或病假工资。如无上述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但合同期满后无用工事实,应视为劳动合同已法定终止,企业应在疫情控制措施解除后及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劳动合同期满后有用工事实或有意向继续用工的,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及时面签劳动合同的,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间接确认,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再行书面补签或固定。
三、复工后薪酬支付的风险防范
1、及时梳理到岗情况,灵活安排出勤。
(1)梳理六个月内休息日加班未调休完毕的情况。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休息日加班的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方需支付加班工资,故可梳理六个月内休息日加班情况,在地方政府延长假期的期间内,优先抵充加班尚未调休完毕的情况。根据相关文件和此次疫情影响,企业也可及时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然后按照2020年全年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加班工资。(2)有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在家通过网络、电话办公。从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角度考虑,企业可灵活安排劳动者在经营场所之外提供劳动,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情形支付工资;如劳动者拒绝在家办公的,不建议企业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进行违纪处理。
2、及时安排财务人员补发或发放工资。
(1)准确理解春节假期内调休放假、法定节假日、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2020年1月24日与1月28日至1月30日系调休放假(原即为休息日,应按合同约定确定是否需支付工资),1月25日至27日系法定节假日(系计薪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有加班,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外,需另行支付300%的加班工资),1月31日至2月2日为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应按合同确定是否应支付工资;但如已出勤之后无法安排补休的,需按工资标准的200%支付),2月3日至9日为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未复工企业参照关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复工企业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原有休息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及时支付患病或被隔离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企业亦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如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生活费。
(4)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及时返岗的劳动者,可考虑优先安排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建议按旷工处理;如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可作事假或中止劳动合同处理,协商一致的也可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内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最低工资标准80%标准发放生活费时,需同时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及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申请特殊工时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延期支付、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享受稳岗津贴。受疫情影响企业,也可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参照部分地区人社部门所发文件,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以及针对部分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岗的劳动者,企业在保证劳动者每周可休息一日的情况下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即提前休假或调休,在正常经营期间之后以休息日上班的方式来补齐工作日天数。
为渡过这个春天里的“寒冬”,企业难免采取各种措施自救,在这一特殊时期,逐步复工的各类企业应当注意降低用工成本方式的合法性,劳动者亦应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众志成城抗疫情,同舟共济终胜利。寒冬终将过去,春天终会到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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