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民三庭副庭长 高淑琴
▲常州中院民三庭员额法官 施婷婷
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货物买卖、运输、租赁、加工承揽等涉外商事合同履行,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前提是适用中国法,如果合同约定适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则建议结合当地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判断):
1.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如果企业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复工的,属于不可抗力,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早作出预判并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保留好通知的相关材料,例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不得不提醒的是,虽然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但如果明知违约,但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努力减少损失,则还是要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函件并保留好送达的相关凭据。
(2)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达成新的电子或书面协议,以避免后期法律风险。若无法达成新的协议,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包括变更期限、变更履行方式、变更违约责任等。
因此,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存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种情形,究竟如何定性和处理,要根据履行不能的直接原因、客观事件的影响程度、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企业视情况综合运用,提早规划,尽快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灵活采取不同的补救履行方式,尽可能降低己方和对方的损失。
2.相关证据保存
(1)不可抗力的证据保存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对不可抗力的存在负有证明责任,企业需要留存相关证据。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有些国家对疫情影响不了解,企业应尽早取得相关部门对本次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的证明。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发布通知,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某些公证处也发布通知,可就此次疫情出具不可抗力公证。
而且,从2月6日起,全国贸促系统各授权证明书出证机构一律免费为企业出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贸促会的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
(2)企业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保存
无论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最终都涉及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企业若想尽可能减少己方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企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经营数据、市场行情、交通管制、上下游市场变化等证据,尽可能减轻己方的责任。
3.诉讼时效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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