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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法官说法】疫情期间,关于隔离治疗、应急措施,你需要知道的行政管理法律知识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2-1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中院行政庭员额法官  刘颖


  当前我国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问题已成为举世关注的话题,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则是体现与衡量我国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标志。为抗击疫情,有效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多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应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疫情防控的相关举措,但仍有少数民众对规定的内容不能理解或抗拒执行,有必要对疫情期间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与生活、出行相关的典型行政管理措施予以说明,共同学法尊法守法。


  一、隔离治疗篇


  据有关新闻或行政机关通报内容,发生了少数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从而被强制隔离的情形,有质疑者认为,强制隔离属于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过激措施,亦有声音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仅规定在甲类传染病情形下方可强制隔离,而本次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故强制隔离缺少法律依据。


  1. 据有关新闻或行政机关通报内容,部分地区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疑似病人进行了强制隔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合法吗?


  答:我国《立法法》《行政强制法》均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予以设定。《传染病防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在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对确诊前的疑似病人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并可采取强隔离治疗措施,故强制隔离虽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可是《传染病防治法》仅规定在甲类传染病情形下方可强制隔离,而本次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也能强制隔离?


  答:我们同时还应注意,《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即法律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将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体系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此可知,新冠肺炎虽属乙类传染病,但应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疫情控制措施适用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即使是尚未确诊的疑似病人,亦有遵守前述法律规定的义务接受隔离治疗,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疑似病人,可依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应急措施篇


  1.发生疫情后,多地政府临时发布了各类措施予以应对,如何看待这些临时措施?


  答:从《宪法》《立法法》确立的国家立法体制来看,我国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多元化,依法行政中的“法”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为数更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决定或命令等,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省已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所建立的预警制度,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意味着对疫情的防控已进入最高级别,一系列配套措施亦随即出台。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等行政工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了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该法律义务不仅是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义务,也包括了公民在应急状态时期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应急措施的义务,具体包括服从隔离或管制等措施义务、信息报告义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义务等等。


  2.常州市目前的一些防控措施对市民、企业的生活、经营是有较大影响的,这些措施有哪些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答: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其中规定“影剧院、公园、棋牌室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全面停止营业”、“市民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相关地区来常人员“居家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至抵常后14天”等;常州市还发布了不得隐瞒病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多项措施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具有较大的裁量自由,只要是与新冠肺炎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即满足行政合理原则。前述如实提供与疫情有关情况的规定,不仅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已作相应规定,也是对公众履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前述关闭有关场所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人员聚集导致危害扩大,消除风险隐患,亦有《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等上位法规定的支撑;前述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居家观察的规定,属于政府结合本次疫情的传染性特征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旨在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鉴于当下疫情的传播范围、感染人数所体现出的严重程度,不难看出,前述措施均为政府采取的合理应急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予以严格遵守。


  3.如果未能遵守应急措施规定,会有怎样的后果?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发布决定、命令,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控制危险局势的蔓延,稳定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在此情形下,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如果不服从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和措施,就会严重扰乱这种非常情况下的社会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制止,承担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是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行严肃的斗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希望大家都能恪守规定,众志成城,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