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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法官说法】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20-02-2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经开法院民庭副庭长 唐凯


  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冠肺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重大疫情。很多省市区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范疫情的临时性管控措施,比如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外来人员隔离等等。但很多企业、个人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生产经营性贷款、房屋贷款等均在还款过程中。疫情的发展对各类借款人的短期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冲击,导致企业、个人面临逾期还贷、无法正常转贷等违约风险。


  那么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


  能否成为金融借款合同


  履行的不可抗力呢?


  听听法官怎样解读吧!


  一、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此,不可抗力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要素:


  1.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够约定排除,即使合同未约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款。


  2.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该事件发生在合同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完毕之后、亦或一方当事人已经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4.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新冠疫情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日前答复:“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该答复,法官认为,臧铁伟主任的答复是比较准确的。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即为不可抗力,因为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疾病其本身并不会天然地阻碍合同履行。所谓的不可抗力应当理解为因新冠肺炎采取的临时性管控措施,比如企业推迟复工、个人被医学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治疗进而导致的企业无法生产合同约定标的物、个人无法工作获得收入来源的类似情形。此类情形方才会对合同履行产生了消极影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如当事人径直以新冠肺炎作为不可抗力但其本身并未受到相关管控措施的实际影响即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不应当予以采纳。


  三、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适用情形是什么?


  对于疫情期间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不管是从2003年的非典爆发还是到而今的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予以明确。目前主要判断标准是立足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国家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1、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中国银行业协会1月27日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倡议书,提出: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3、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0】11号)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支持企业生产不停顿,供应不掉链,稳定融资环境,提振企业信心。对出现暂时困难的大中型企业,要充分运用联合会诊帮扶机制,研究会商纾困化解方案。对于2020年3月31日前(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运用保险、担保等增信措施的信贷业务,相关银行要积极协调增信机构做好贷款延期工作。各银行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全面摸排本行客户中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等人群,对因疫情期间还款不便造成的逾期不视作违约,并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减轻相关人员生活压力。


  对照以上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法官认为金融借款纠纷中认定不可抗力应当把握以下规则:


  1.借款人迟延还款的行为应当发生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后、结束之前。


  2.借款合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已向金融机构履行了通知义务。


  4.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无法通过柜面、电子支付方式等各种还款方式及时归还借款。


  5.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系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进而无收入来源也无相应还款能力。


  6.借款人应局限于以上政策文件中所限定的人群,比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停工停产暂时未能获得经济收入也无还款能力的人员。


  符合上述认定规则的不可抗力情形,人民法院可利用金融借款纠纷调处对接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达成和解,确定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方案,协助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共同渡过难关。同时在裁判过程中,酌情减少借款人在一级响应施行期间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审慎处理金融机构所提出的宣布借款到期、要求全额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