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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法官说法】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犯罪的“罪”与“罚”
发布日期:2020-03-0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天宁法院刑庭庭长 周萍

 


  ▲天宁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邹鑫


  这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波及全国,牵动着亿万人民群众的心。而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抵御疫情时,仍有部分人员视法律规定和各种防控措施为无物,以身试法,给疫情防控增加难度,带来隐患,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在此,让我们结合《刑法》和“两高两部”最新制定并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来向大家解读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犯罪的“罪”与“罚”。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  例


  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小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小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解  读


  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作出的防控措施。作为公共交通运输承运者的尹某某,不仅要履行客运合同的义务,更应当将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疫情防控的强制措施公布以后,尹某某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公告规定,停止其运输行为,但其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在无运营许可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将人员从疫区带离,导致了疫情扩大,其本人也成为感染者,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尹某某的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妨害公务罪


  案  例


  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


  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解  读


  为了将疫情传染风险降到最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实施管控,人民警察等国家工作人员是各类管控措施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异地回乡人员,王某某应当自行隔离,但其违反规定,经劝教后依然我行我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受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则应从重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


  案  例


  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入口执勤期间,访客毛某驾驶汽车意图进入,许某按防疫规定向其解释并予以阻止,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两人到场后对防疫规定不满,不听在场保安、围观人员劝阻,纠缠辱骂志愿者、推搡被害人许某。后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徒手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致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采纳区检察院公诉意见,以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解  读


  疫情就是战情,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广大的医务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志愿者就是这场战“疫”中冲在一线的战士,是防止疾病进一步蔓延和扩散的“防火墙”,因此也是《防控意见》中提出的应重点予以保护的对象。上述案例包括全国各地类似的案件中,违法犯罪人员无视疫情防控措施,采取暴力等手段,对志愿者等进行侮辱、殴打,有的甚至导致志愿者受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虽然部分志愿者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但是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的,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诈骗罪


  案  例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


  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解  读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权益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罪名,其典型的犯罪特征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疫情发生后,以口罩为代表的防护用品成为了市场上紧俏的商品。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人民群众急于购买上述用品的心理,在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了虚假的出售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该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骗取了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被害人财物的损失,更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无法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危害生命健康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实施该类犯罪的不法分子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


  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我们很遗憾看到身边仍有上述这些真实案例在发生。在这一特殊时期,每一个公民面对疫情都要依法、理性应对。司法机关也一定会努力发挥各项职能,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


  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我们相信


  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


  一定会迎得这场疾病阻击战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