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刑一庭员额法官 张斌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控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虽然中间宿主未完全确定,但和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一样,新冠病毒来源也指向了野生动物。无论是2003年的非典,还是当前的新冠肺炎,都是人类没有节制的野味消费导致的惨痛后果。然而,在胶着的抗“疫”期间,受非法利益的驱使,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依然猖獗。根据最新报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办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776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556人,收缴野生动物88万头(只)。
在抗击疫情的同时
今天就来说一说
那些涉及野生动物行为的
刑事法律规定。
一、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涉嫌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警示案例:
2017年11月底开始,邹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和食用为目的,擅自陆续在其家乡的山上不同地点布设多个铁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捕获3只“寒鸡”、1只“野鸡”,用于出售与食用。邹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宰杀了3只“寒鸡”与1只“野鸡”,而获利也仅仅只有200元。经鉴定,3只“寒鸡”物种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野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
2020年2月16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3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明知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的行为
涉嫌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警示案例:
2017年8月份以来,屈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文某等六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9年3月,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经鉴定,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等13种。另有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
2020年2月20日,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内宣判,被告人屈某某、张某某、文某、李某某、车某某、姚某某等6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主犯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00元;其他五名罪犯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猎捕、捕捉野生动物的行为
涉嫌罪名:
非法狩猎罪
警示案例:
2018年10月2日,韦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相约前往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捕鸟。2018年10月3日,何某某驾驶白色小轿车搭载其余四人到达闽清县。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五人借住在位于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XXX号的吴某家中。借住期间,五人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尼龙细线捕鸟网、捕鸟发音器以及鸟笼等工具,分组在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寨仑厝后门山场”“上阁山场”“限头老鼠仑山场”以及“黄山山场”等四处共同实施猎捕,合计猎捕野生鸟类8200只,并进行宰杀处理。2018年10月28日,何某某驾驶白色小轿车搭载韦某某运载所猎捕鸟类返回,途经广东省梅州市天汕高速广福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本案被猎捕鸟类死体均为鸟纲雀形目物种,包含红喉歌鸲、灰头鹀、山麻雀等共10种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2019年5月28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某、何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相约使用网捕的方法并共同实施猎捕,猎捕野生鸟类820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年八个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非法开办野生动物交易场所、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加工野生动物食品出售的行为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警示案例:
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周某红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万载县城隍庙路农贸市场店面内,非法收购、加工、出售野鸡、斑鸠、竹鸡、果子狸、白鹭等野生动物。根据缴获的记账本,周某红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金额达62337.7元。2018年1月25日,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在周某红的店里查货一批野生动物,经鉴定,共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只,其中草鸮2只,领角鸮2只,短耳鸮1只,黄嘴角鸮2只,白鹇4只;国家保护的“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30只,其中环颈雉4只,鼬獾1只、王锦蛇4条、乌梢蛇1条、斑嘴鸭1只、华南兔1只、小麂18只。经核算,这批野生动物价值148980元。其中4条王锦蛇和1条乌梢蛇系周某红收购所得,其他动物系他人猎杀后放在周某红处加工,周某红从中收取加工费。
2019年5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红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行为
涉嫌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警示案例:
2018年7月份,李某来到赵某所在的村庄大量收购鸟类,赵某听闻后在自家田头上张网、设陷,没几天功夫就猎捕了500余只麻雀、20余只斑鸠,以8毛一只麻雀、5元一只斑鸠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再把从多处收购来的麻雀、斑鸠倒卖给张某,从中获利。张某将买来的鸟类运往省外,一部分贩卖给了饭店,端上餐桌,一部分贩卖给了寺庙,供寺庙组织放生祈福活动。案发后,民警在李某家中查获了非法收购的麻雀789只、斑鸠166只,经鉴定,此次查获的鸟类为珠颈斑鸠和(树)麻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从2018年2月至9月,李某先后27次将其收购的2.6万余只麻雀、1100余只斑鸠倒卖给张某。
2019年3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重 要 提 示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该意见》还明确要求,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
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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