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郑仪 目前
疫情防控已进入
分区分级精准防控阶段
全市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
在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同时
债权人是否还能申请破产?
是否还能申报债权?
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处置财产?
破产重整工作应特别关注哪些方面?
我们来听听法官的观点。
01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
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定经营促发展的意见》精神,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及管理人保持工作状态,确保手机、网络通讯畅通,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常州中院网上庭审系统等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日常工作。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按规定停工复工,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法院报告。
02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如何审查?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查遵循区分原则。对于与疫情影响无关的债务人企业和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把握上有所区别。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
03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接管破产企业?
疫情防控期间,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形式接管的财产和资料,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接管。管理人无法及时对破产企业进行现场接管的,可报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做好告知和解释说明工作,避免或者减少现场接待和人员聚集;日常工作定期报告,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
04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不采用现场申报方式。管理人应引导债权人通过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者通过微信、电子邮件、邮寄的形式申报债权。债权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在债权申报期申报债权的,可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05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进行债权审查工作?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管理人的审查意见可以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告知债权人,并做好相关证据固定。债权人确因疫情暂时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告知其延期提供。
06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已经公告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可以事先通知、引导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经审查决定延期的,应当在全国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延期公告。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尚未公告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合理确定。
07
疫情防控期间,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能否恢复经营?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面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时期,具备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有义务应政府要求为应对疫情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障。破产企业有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应当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供给力度。对于复工复产、继续经营的企业,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信贷融资、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困难,根据企业特点选择合适的破产经营管理模式,尽力挖掘防疫物资供给潜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依法裁定重整。
08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如何处置破产财产?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坚持资产处置最大化原则,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采用网络直播等形式展示破产财产,充分利用淘宝等网拍平台,对财产采取线上评估和拍卖,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避免因疫情导致破产企业财产不当贬损。根据资产和市场的实际状况暂时不宜处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报告并向债权人通报后暂停处置。
09
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所支出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列为共益费用,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为疫情需要恢复经营而发生的垫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同样应认定为共益债务。
10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重整工作如何开展?
人民法院可指导管理人关注并对照《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等相关支持政策,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税费减免、房租减免、经营补贴、财政贴息、金融支持、复产用工等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维护程序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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