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少年庭员额法官 熊艳 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孩子是祖国希望,是明天的太阳。疫情期间,我们更应该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期法官说法,聚焦疫情期间未成年人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相关提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1、被隔离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应当由谁来监护?
被隔离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子女与监护人一起被医学留观隔离,该期间可以由监护人及医护人员共同照顾;二是监护人被医学留观隔离,但未成年子女未被医学留观隔离,监护人可以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前提下以协议的方式委托临时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得到临时的生活、学习照顾。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或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疫情之下,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将孩子置于无人看管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患者,是否影响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患者,不能一味认定其抚养能力丧失,而是作为确定抚养能力的因素,加以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部分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患者,不是减少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但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新冠病毒肺炎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情形,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以在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酌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疫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如何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疫情期间,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居家隔离,亦是保障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疫情期间,父母双方可以积极协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既有利于疫情防控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可以通过电话通话、视频聊天等方式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5、疫情期间,如何保障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完成举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疫情期间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材料送达、开庭应当如何进行?
疫情期间,可经受送达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隔离或者住院治疗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参加诉讼,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同时,鉴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大多涉及人身关系,法院应当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多方面、多角度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